对此,法学专家认为,事故造成5人死亡,不算小事,上市公司应该发布公告进行披露。
安全事故致5人死亡
2月21日,江苏省徐州邳州市沂州煤焦化煤场工地发生胎架断裂坍塌事故。次日,徐州邳州市政府官方通报,此次坍塌事故已致2死6伤,当地警方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据官方通报称,经初步调查,2016年2月21日16:30左右,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在沂州煤焦化煤炭堆场遮挡大棚施工中,发生胎架滑落事 故。现场施工人员中,1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紧急送医院救治,其中1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治伤员和进行 善后等工作。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此后,受伤救治的6人中有3人抢救无效死亡。邳州市政府发布的事件后续消息也证实了这一事实。至此,该次事故已造成5人死亡。
东南网架江苏工地发生5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目前公司并未就此事进行公告。
昨日(2月23日)中午,记者拨通了东南网架的联系电话,对事件简单叙述后,相关工作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他们并不知情,应该不是 什么大事没有必要公告,具体的情况需要记者下午再打来。当日下午二点左右,《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再次拨通了东南网架的电话,接电话的人员自称为公司董秘蒋 建华,在听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简述事件后,表示“目前我对此事不知情,我需要充分了解核实。至于信息披露的问题,待了解核实后再言”。
上述公司安全事件发生已经过去两天时间,作为上市公司的东南网架是否应该对此突发性事件进行公告呢?
对此,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的王芳主任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东南网架这种安全事件,目前已经死亡5人,应该属于重大事项,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影响。按理应该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律师:应予公告披露
那么,对于上市公司的“大事”、小事”如何界定?
王芳主任表示,所谓大事或是小事,上市公司都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定的。首先,公司发生的是安全事件,目前已经死亡5人,按照一般公众常识来看肯定是个大事;其次,如果是小事的话,为什么有关媒体还要进行报道?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 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 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对照此规定,东南网架此次事故属于较大事故,较大事故应该进行披露。
王芳还表示,如果公司说是小事的话,就应该进行澄清。另外,根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可能会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事件都属于披 露的范围,要真实、及时、充分地说明。虽然相关规则中不会规定,哪些事件需要披露,哪些事件不需要披露,但是突发性事件是需要从事件本身的意义来出发进行 披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