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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网友
2012-03-30 10:27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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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