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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0 20:27
需要提供,因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化学品。
2. GB16483中也明确供应商应该向下游用户提供完整的SDS,以提供安全、健康、环境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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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0 08:39
是的,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就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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