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持 0
反对 0
举报
2012-04-15 19:37
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作业人员;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应 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我的理解是易燃易爆仓库的保管人员需要接受外面培训,作业人员培训自己培训也可以,没有强制需 要接受外部培训。安监局对于普通作业人员有些区也仅要求内部培训,要求培训上岗,企业内部培训应该 也可以接受。 |
支持 0
反对 0
举报
2011-10-17 16:07
消防系统的监控人员和操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