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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15 20:36
第一,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GB16297规定: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表中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
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低于15m;否则外推计算后按排放速率50%执行;
注: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第二,排气筒高度应由工艺要求决定
满足高出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后能不能降低相应排气筒高度是由能否满足排放标
准、特别是排放速率来决定的。如果最终离地高度低于15m,在用标准进行外推计算后还要再
严格50%。还有要考虑有没有别的排气筒的影响,因为如果满足一定距离条件还要考虑等效
排气筒的排放强度叠加效果。不能简单的对照法律法规的文字条款来决定排气筒的工程高
度。法律法规往往只考虑原则上的和相应的排放标准,而实际的排放高度,会对你的排放浓
度和速率会有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到以后万一工艺条件的调试和变化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