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地区的相关部门(公安以及可能的安监)实际是如何操作的?
2)关于安监总局第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之要求,在您所在地区具体是如何落实的?具体操作时与环保法规要求的评价/备案并行不悖?承担评价的具体机构发生“重合”的情况(考虑到该领域的机构数量相对比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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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2 10:43
请教两个合规性问题, 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 和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已关闭
悬赏分:0
1) 关于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除了一些标准比如GA 1002-201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可以参照外,是否有明确的行政许可类要求需要满足?具体条文的出处?
您所在地区的相关部门(公安以及可能的安监)实际是如何操作的?
2)关于安监总局第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中的“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之要求,在您所在地区具体是如何落实的?具体操作时与环保法规要求的评价/备案并行不悖?承担评价的具体机构发生“重合”的情况(考虑到该领域的机构数量相对比较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