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
责任制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不含无生产实体的集团公司总部。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三个责任人,从总体、技术、操作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第二章 包保责任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全面组织、领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包保职责:
(一)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明确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组织建设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保证重大危险源有关数据接入系统并有效运行。
第五条 技术负责人,是指公司或者分厂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控制措施,保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组织定期对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有效、可靠运行;
(三)组织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对于超过限值标准的,组织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四)组织审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资质、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等情况;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第六条 操作负责人,是指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基层车间、单位的直接管理人员(如车间主任),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督促各岗位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特殊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作业安全管控措施;
(三)组织按照有关要求演练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四)每周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组织(提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五)每天组织工艺、设备等相关专业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业检查。
第三章 管理措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增设公示牌,写明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三个安全包保责任人及对应职责,公开电话,接受员工监督。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职责、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在对应的重大危险源信息中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后,应当于2日内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中更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有关要求,每天由操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向主要负责人逐级报告后,向社会承诺公告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在承诺公告内容中增加“已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的表述。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对照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要求,建立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工作机制,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应当首先向安全包保责任人推送。
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结合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开发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工具,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范畴。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的,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核销等工作,并及时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