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急〔2022〕55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贮存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应急管理局: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贮存场所安全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
嘉兴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贮存场所安全管理规范
根据《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嘉兴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5-28大类中重点监管企业除外)],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建筑结构与布局、贮存要求、安全措施、安全管理、应急处置、标识等相关要求。本规范所称的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主要指用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室、专用场地和专用贮存柜。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和储罐(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场所,还应当符合《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等相关标准关于人防、物防和技防的要求。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本规范所指的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是指为满足日常生产需要,在厂房内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场所。(1)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经过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2)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在入口处设置风险告知牌,载明危险化学品名称、最大贮存量、包装规格、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安全警示标志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录B。(3)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设置。(4)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5)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按规定设置门牌,具体要求见附录C。(1)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在厂房内靠外墙布置,宜设置直通厂房外的安全出口。(2)同一厂房内,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和甲、乙类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不得同时设置。(3)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不得设置在地下或者半地下。(4)甲类、乙类、丙类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5)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的楼层或防火分区内。(6)丁类、戊类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7)有爆炸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8)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设置漫坡等防液体流散设施。贮存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的专用贮存室应当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9)贮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室应当按照腐蚀性等级进行防腐蚀设计,其建筑结构应当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46)的相关要求,以减少对厂房等建筑的腐蚀影响。(10)员工宿舍和办公楼内禁止设置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办公室、休息室禁止设置在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内,也不得贴邻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办公室、休息室与丙类专用贮存室贴邻设置时,应当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与丙类、丁类专用贮存室贴邻设置时,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11)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的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当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1)同一建筑内,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且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同一建筑内,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不得超过4000kg。(2)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内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存在量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规定的相对应临界量比值之和应当不大于0.6。(3)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4)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性质、包装规格采用适当的堆垛方法,要求货垛整齐,堆码牢固,禁止超高,禁止倒置,禁止开口存放。(5)有机过氧化物、自热物质及其混合物、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应当贮存在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应当满足不同品种的贮存温度、湿度要求。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只能在原容器中存放。(6)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及其混合物应当密闭贮存在设有防水、防雨、防潮措施的干燥区域内。(7)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内堆放物品应当满足以下要求:①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0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8)采用货架堆放危险化学品时,货架应当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制作,并且不得遮挡消防、应急器材以及排风口。存放货物高度超过3m时,应当采取防止货物掉落措施和防止货架倾倒措施。(9)贮存瓶装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其作业和安全管理按照《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规定执行。(10)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栓挂或者喷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当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且应完好易识别。①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等标准的要求选择、佩戴劳动防护用具,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②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应当按有关规定轻装、轻卸,禁止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③不得在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内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改装、开桶等。④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按要求设置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和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⑤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设备设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按照专用仓库要求执行。(1)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应当按《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执行。(2)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除进行电气设备防爆设计外,还应当进行非电气设备防爆设计。(3)在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爆炸危险环境内使用的电瓶车、叉车等作业车辆,应当为防爆型;在丙类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内使用的电瓶车、叉车等作业车辆,应当安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4)贮存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按《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和现场声光警报器。报警信号应当能够传至24h有人值守的场所,并设置报警系统人机界面,且具备声光警报功能。(5)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设施,应当按照《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601)、《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规定执行,并且定期检测,确保安全有效。(6)甲类、乙类、丙类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采用常闭式防火门,且向外开启。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在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7)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贮存有毒性危害或者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要求就近设置淋洗器、洗眼器等安全防护设施。(8)应当根据贮存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确定贮存温湿度条件,设置温湿度计并每日记录,采取控制措施,将温湿度控制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9)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灭火器不得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贮存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及其混合物、自热物质及其混合物的,禁止用水灭火。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室内不得设置消火栓。(10)部分危险化学品消防方法参照《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附录中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是指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危险化学品堆放场地。(1)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应当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经过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2)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应当在明眼处设置风险告知牌,载明危险化学品名称、最大贮存量、包装规格、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安全警示标志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录B。(3)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应当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1)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应当位于不受洪水、潮水、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洪(潮)和排涝措施。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不宜布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2)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应当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3)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与周边建(构)筑物、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道路、河道、电力线等的防火间距应当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 50475)等标准规范的要求。(4)甲类、乙类、丙类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的地下不得敷设电缆、采暖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及气体管道。(1)桶装(瓶装)甲类液体、爆炸物品、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物品不得贮存在专用堆场内。(2)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的地面应当平坦、坚实、干燥;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混凝土或碎石压实面层。(3)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的场地面积和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应当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核算、确认。(4)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贮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桶装单体容积大于200L的,应当单层堆放。(5)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内液体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应当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6)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应当按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消防设施和淋洗器、洗眼器。易燃易爆物品专用场地入口处应当按要求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7)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堆放可自燃物料时,应当采取防止自燃的措施。(8)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堆放有粉尘飞扬的散料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1)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的布置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等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行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应从其规定。(2)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应当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相关规定。易燃易爆、腐蚀性和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条件还应当符合《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的规定。(3)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在专用场地内进行装卸作业。进入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物品专用场地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防爆要求。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专用场地内停放或者修理。(4)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内应当按规范分区分类贮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贮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堆放在同一区域。(5)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内隔离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当粘贴、栓挂或者喷印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安全标签。(6)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应当按要求设置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和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等应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是指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少的企事业单位,在作业场所或者仓库内设置的用于危险化学品贮存的专用柜体。(1)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的外侧应当设置风险告知牌,载明危险化学品名称、最大贮存量、风险等级、风险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安全警示标志等内容。(2)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应当按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应当放置在相对固定、独立的场地,地面应当平整。(2)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应当靠墙布置,不得设置在地下或者半地下。(3)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禁止设置在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以及疏散楼梯间和主要通道处。(4)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与建筑内疏散通道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5)应当编制专用贮存柜化学品禁配表,张贴在柜门上或者采用其他现场能快速查询的方式。相互禁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存混放。对灭火器材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当设置专柜进行贮存。(1)单个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得超过200kg。同一建筑内设有多个专用贮存柜时,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kg。(2)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应当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且与贮存危险化学品的性质要求相一致。(3)除压缩气体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外,其它专用贮存柜柜底应当设置防流散设施。(4)处于腐蚀性环境或存放酸、碱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柜,应当采取防腐措施。(5)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柜体应当静电接地良好,专用贮存柜内外电气设施应当符合防爆要求。(6)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采用密封容器盛装。存放易燃易爆、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贮存柜应当配设排气孔,排气孔应当处于开启状态且外侧不得被遮挡。(7)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内不得贮存自燃物品(如黄磷等)、爆炸品(如硝酸铵等)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如金属钠、保险粉等)。(8)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内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发生泄漏、渗漏时,应当迅速处理,不得继续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内。(1)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内应当设置满足柜内最大容积容器泄漏的防流散设施,防流散设施应当采用具有化学稳定性的材料,不得与泄漏物质发生反应。贮存腐蚀性较强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加装防腐内衬。(2)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当贴有易于识别的安全标签。(3)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附近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贮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设置灭火毯等有针对性的应急器材以及防毒面具、防护服等个体防护装备。(4)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灭火器、淋洗器、洗眼器的设置可与所在场所一体化考虑或者根据贮存物品的理化性质按要求单独设置。(5)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柜周边5m范围内,不得从事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全面负责贮存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1.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贮存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管理要求,编制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落实相关人员培训。1.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2.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1.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柜)前均应当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品种、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等。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等标准的要求选择、佩戴劳动防护用具,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按有关规定轻装、轻卸,禁止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4.危险化学品的分装、改装、开桶、验收等活动,应当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外指定区域内进行,不得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内进行。5.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涉及特殊作业的,应当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标准要求进行作业许可管理。1.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对应急救援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编制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现场处置方案及应急处置卡。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下列标准规范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475 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7519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指南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34525 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GA 1002 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1)安装位置要求:告知牌应选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设置于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专用场地)外显眼位置,不得设置于门上。(2)尺寸应不小于: 800mm×600mm(专用贮存室);1200mm×1000mm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名称 | 甲醇、乙醇 |
最大贮存量 | 甲醇2000kg、乙醇2000kg |
包装规格 | 甲醇160kg/桶;乙醇160kg/桶 |
风险等级 | 较大 | 责任部门/责任人 | 仓储部/张三 |
事故类型 | 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 |
危险有害因素 |
由于贮存管理不当,均会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引起火灾、爆炸或中毒和窒息。 |
风险管控措施 |
远离热源/火花/明火/热表面。禁止吸烟。保持容器密闭。采取防止静电措施,容器和接收设备接地/连接。使用防爆电器/通风/照明等设备,只能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得到专门指导后操作。在阅读并了解所有安全预防措施之前,切勿操作。按要求使用个体防护装备,戴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穿防护服/防护面罩。避免吸入烟气/气体/烟雾/蒸气/喷雾。只能在室外或通风良好之处使用。操作后彻底清洗,操作现场不得进食、饮水或吸烟。 |
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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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方式 | 应急电话:151********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
附 录 C
危险化学品专用贮存室门牌
(1)张贴位置要求:门牌应选用不锈钢材料蚀刻红字,设置在门正面或上方时使用横牌,设置在门两侧时使用竖牌。
(2)尺寸应不小于:150mm×600mm
(3)示例:
门牌横排
门牌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