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工伤保险新条例实施:单位食堂中毒算工伤

   2012-05-01 238
  昆明日报讯  日前,记者从云南省工伤保险暨职业病防治集中宣传活动上获悉,今年起,新修订的《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新《办法》明确,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的急性中毒抢救治疗,均按照工伤处理。

    云南省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统筹,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新《办法》中,除了扩大公务员参保范围外,还进行了一个调整,即特殊情况的工伤待遇计发基数调整。为解决职业病潜伏期较长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受伤较早的1—4级工伤职工死亡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偏低的问题,将采取选择以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养老金其中一项标准为计发基数。

    此外,根据新《办法》授权,明确16个州市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建立储备金,储备金达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量的15%时不再提取。当遭受重大事故导致发生非常规支付时,优先使用储备金,储备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不能影响其他伤残职工及供养亲属的正常待遇支付。

    依据新《办法》授权,5—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待遇,将在原《实施办法》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即5—6级、7—8级、9—10级的伤残职工分别增加3个月、2个月、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为了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新《办法》还明确了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单位食堂就餐造成的急性中毒抢救治疗;受用人单位指派到疫区工作感染疫病;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意外伤害;单位指派出差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情形,均按照工伤处理。(记者 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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