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购置国家明令淘汰电梯
《办法》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梯专项维修资金监督使用、电梯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电梯采购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严禁购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
改造和维修电梯零部件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禁止使用不合格、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零部件。
维护保养档案需至少保存4年
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长期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等。
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建立每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维护保养过程中不得减少维护保养项目、降低维护保养要求、伪造维护保养记录。
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故障频率高影响正常使用的、需要改变主要参数的、使用单位认为需要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等情况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技术评价,根据评价意见作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决定。
物业住宅应有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从物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当约定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价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公告计划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电梯的相关事项,并听取业主意见后,可以代为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存在无法消除的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30日内向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违反相关规定最高可罚3万元
违反《办法》而进行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业务的,质监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营性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非经营性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单位如果委托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质监部门对经营性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出具报告或者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不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另外,此次《办法》特意对电梯乘客如何正确使用电梯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乘客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使用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