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区域实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互认的通知》

   2023-10-12 53
 


沪卫职健〔2023〕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卫生和职业健康有关合作协议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实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互认,具体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积极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在职业健康领域的政府管理、业务协同、资源共建、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提升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职业健康管理与服务能力,最大程度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二、具体实施

(一)互认内容

在长江三角洲区域实施互认的报告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个人剂量检测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互认范围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上述报告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范围内均被认可合法有效。

(三)监管责任

出具报告的机构按照“谁报告、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各自辖区内履行监管职责,如发现非本辖区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向审批或备案该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移送,并协助配合移送受理部门开展调查。移送受理部门要将处理结果抄告移送部门。

(四)信息共享

报告互认工作相关信息将通过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的“长三角职业健康管理协作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一是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或备案信息导入“长三角职业健康管理协作平台”,如有变化及时更新;

二是在监督管理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由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长三角职业健康管理协作平台”;

三是对在长江三角洲区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互认中处罚的违法违规案例,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录入“长三角职业健康管理协作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长江三角洲区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互认工作,为四地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服务创造有利条件,不设置人为障碍,但要加强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

(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报告互认工作,各省(市)要建立报告互认工作机制。对报告互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并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省市间职业健康资源共建共享。

(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报告互认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报告互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20日

来源:职业安全卫生网

反对 0举报收藏 0评论 0
相关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EHSCity  |  产品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EHS微信群 EHS论坛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9037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