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2011-08-17 36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1]976号
 
 
 


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我省部分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请示》(闽环保评〔2011〕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现有制革企业的建设项目,根据《关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未列入该《公告》的制革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应认真开展环保自查,抓紧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积极申请环保核查。我部将继续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分批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公告。对列入《公告》的制革企业建设项目,应按现行产业政策和环保管理要求,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于新建制革企业的建设项目,《公告》中未提出明确限制要求,应按现行产业政策和环保管理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环评 轻工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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