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47号 |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我部予以注销登记。
二、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照我部2009年第20号公告中第四、第五项的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一)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二)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三)有《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第五款或第七、第八款情形,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三、因上述情形注销登记的人员,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四、我部定期公布登记人员和注销登记人员名单。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职业资格 注销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