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标XF/T《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存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全文

   2024-07-12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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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为切实加强我国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细化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火灾事故,制定本文件。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存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场地防火技术要求、充电设施要求、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充电及停放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报警器

GB/T42236.1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第1部分:技术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来源:GB 17761-2018,3.1]

3.2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停放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3.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

3. 4

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y

专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装的相关电气设施,一般包含充电柜、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

4  一般要求

4.1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可单独规划建设,也可与自行车停放场所合并设置,应纳入“停自行车处”规划指标中,其位置及面积计算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优先选址在室外区域。

4.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3 既有建设项目应结合使用需求,合理利用现有场地改造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并应满足本文件相关管理要求。

4.4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总体设置原则:选址安全、有序停放、规范充电、统一管理。

4.5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设置应结合电动自行车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防雷、防雨、排水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捷。

4.6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

5  场地防火技术要求

5.1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室内外消防设施、疏散和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5.2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距建筑外墙不应小于 3m,距建筑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当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墙体外保温系统为不燃材料,且距离地面 6m 内的墙面无门、窗、洞口时,可贴邻设置。

5.3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不应与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及托儿所、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贴临设置。

5.4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停车位数量大于 2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两个出入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停车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60m,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停车库内设置的充(换)电柜距离最近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确需设置在建筑内或与建筑贴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靠外墙设置,且应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公共区域、内天井等建筑内其他区域分隔;

b) 停车位数量不大于 200辆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贴邻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与所贴邻建筑分隔。贴邻面墙体的外保温系统应为不燃材料。

5.5 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5.6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停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车位数量不应超过 30 辆,地下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和设置在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每组车位数量不应超过 20 辆,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5m 的不燃性隔断进行分隔。当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自行车停放场所合用时,应划分停放区域,并设置高度不低于 1.5m的不燃性隔断与自行车停放区进行分隔。隔断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5.7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沿走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2.6m;沿走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1.5m。

5.8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建筑构件及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5.9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50974 的规定。停车位数量不大于 200 辆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可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10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Ⅰ级确定,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50084 的规定。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其所属区域内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具备环境条件的,可参照 GB 50084的相关规定设置局部应用系统。

5.11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50116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停车库所属区域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并具备无线通讯功能,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20517 的规定。

5.12、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配置灭火器,可选用水基型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充电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确定,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

5.13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51251的规定。

5.14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置要求应符合 GB 51309 的规定。

6  充电设施要求

6.1 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采用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插座和充电柜、换电柜。

6.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并应符合 GB/T 42236.1 的相关要求。

6.3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回路并设置专用计量装置。充电插座应选用不低于 10 A 带保护门的插座,插座设置的间距不应小于 600mm,供电电源应符合 GB 51348 的规定。

6.4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充电设施宜选用智能计量计费和远程监控模式,故障报警信号宜接入所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5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穿管或金属槽盒敷设,并应符合 GB51348 的规定。

6.6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铜芯绝缘电线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其设置应符合 GB 51348 的规定。

6.7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充(换)电柜本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6.8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6.9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停车库的充电设施应具备防撞功能或设有防撞保护措施。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的充电设施应具备防水、防尘等防护功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6.10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应采取防雷及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充电设施应优先利用建筑物基础作为接地装置,且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7  消防安全管理

7.1 管理单位

7.1.1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建设、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7.1.2 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使用需求配建或改造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停车位数量和充电设施数量应能满足日常车辆停放和充电需求。无建设场地的老旧小区可由政府统一规划,组织相邻多个住宅区共同建设使用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

7.1.3 产权单位、经营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单位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居住区,由其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明确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确定管理人员或委托停车服务机构实施管理。

7.1.4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除应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尚应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a) 将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并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b)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对场所的固定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专项管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各项设施完好有效。

c) 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进行白天和夜间防火巡查,加强集中充电时段的检查和值守,并填写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充电和停放车辆的行为,保障充电设施、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d) 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火灾防范宣传和消防安全提示,在院落、楼宇等显著位置张贴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及停放宣传标语和海报,利用多媒体播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及停放引发火灾的典型案例,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e) 对违规充电、停放等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不听劝阻,拒不清理的,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f) 加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设,加强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基本应急处置技能实操实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后能快速实施处置,有效控制火情,减少火灾危害。

7.1.5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路线。在充电区域应张贴、悬挂安全充电使用说明和应急处置操作指引;在禁止充电、禁止停放区域应张贴车辆禁充电、禁停放警示标识。

7.1.6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内不应存放可燃杂物,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具备施工资质的专业人员操作。

7.1.7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应安装 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可视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像能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等场所实时显示,并有储存、査询、回放等功能,图像存储时间不应少于 30 天

7.1.8 鼓励管理单位引入政府补助,在设有电梯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安装电动自行车入电梯智能阻止系统

7.1.9 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履行法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7.2  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

7.2.1 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将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内部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层级管理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

7.2.2 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用于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管理,健全完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台账。

7.2.3 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用于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车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并定期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维护、保养,及时维修或更换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

7.2.4 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督促、指导经营站点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并监督从业人员使用集中充(换)电设施对车辆进行充(换)电

7.2.5 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对从业人员私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或违规充电及停放车辆等行为要及时制止、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从业资格。

7.2.6 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经常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及停放宣传教育推送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信息,并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基本应急处置技能、疏散逃生技能等实操实训,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使用纳入对从业人员的考评管理,督促、引导从业人员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2.7 外卖配送服务企业、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被责令停业整顿或一年内被处以三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将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信息纳入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7.3 购买使用人

7.3.1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购买使用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充电器、蓄电池,确保在充电器、蓄电池的有效使用期内使用,并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不应擅自拼装、扩容改装车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

7.3.2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安全有序停放车辆、规范充电,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严禁在出租房屋或集体宿舍等公共住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车辆充电严禁在建筑内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车辆充电;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乱接电线进行充电。

7.3.3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对车辆充电前需确认车辆的安全状态。在电动自行车停车库充电时,应将电池放置在符合6.2规定的充电柜内充电。当电动自行车车身和电池不能分离时,不应将充电器放置在坐垫等易燃可燃构件上充电,不应出现一座多充、长时间过度充电、使用不配套的充电适配器等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的行为

7.3.4 鼓励电动自行车使用人使用共享换电(电池租赁共享)等充电模式。

7.3.5 鼓励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7.3.6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违规停放车辆或对车辆充电,不听从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管理机构或管理者劝阻,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7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过有效途径进行反映或举报。

参考文献

[1]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 GB 5003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3]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4]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来源:消防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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