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征求意见,代替GBZ 188—2014

   2024-12-24 12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与GBZ 188—2014相比,除结构性调整和 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体检结论中的复查项,规范复查/补充检查要求(见4.8.2和附录A.3,2014年版的第4章 4.8.3);

——删除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相关内容,增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档案及管理内容(见4.9, 2014年版的 4.9);

——增加了接触甲苯、溴丙烷、碘甲烷、环氧乙烷、氯乙酸、铟及其化合物、煤焦油、煤焦油沥青、 石油沥青、β-萘胺、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硬金属粉尘、 毛沸石粉尘、低温、激光、蜱传脑炎病毒、布氏疏螺旋体、人免疫缺陷病毒作业人员及刮研作 业、井下工人长期蹲跪姿、爬行、侧卧、肩扛作业、制造业工人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 业、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救援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见5.58、5.59、5.60、5.61、5.62、5.63、 5.64、5.65、6.7、6.8、6.9、7.7、7.8、8.3、8.4、8.5、9.9、9.10、9.11);

——增加了接触铅及其无机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二硫化碳、丙烯酰胺作业 人员的应急健康检查(见5.1.4、5.9.4、5.18.4、5.20.4、5.49.4); 

——更改了接触苯的氨基与硝基化合物、光气、一甲胺、有机氟、硫酸二甲酯作业人员的在岗期间 职业健康检查为强制性(见5.27.2、5.34.2、5.36.2、5.43.2、5.51.2,2014年版的第5章),增加 了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见5.27.3、5.34.3、5.36.3、5.43.3、5.51.3);

——删除了甲苯二异氰酸酯(见2014年版的5.44); 

——删除了结核病防治作业、肝炎病防治作业(见2014年版的9.4、9.5); 

——删除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中的选检项目,保留应急健康检查中的选检项 目;增加了补充检查项目(见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和第9章,2014年版的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和第9章); 

——增加了已颁布职业接触生物限值的生物标志物的检测(见第5章); 

——更改了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A); 

——更改了神经系统常规检查,并将常规检查内容放入附录B(见B.2.5,2014年版的 4.10.2);

——删除了《粉尘作业人员胸部数字X射线摄影(DR摄片)技术要求》(见2014年版的附录C);

——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推荐性检查》(见附录C); 

——增加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编制指南》(见附录E): 

——增加了《疑似职业病告知书》(见附录G)。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 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同济 大学附属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第二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 阳医院、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晨、李德鸿、孙道远、王祖兵、江朝强、张巡淼、闫永建、袁伟明、宣逸群、 乔昕、夏玉静、朱秋鸿、侯强、王红、蒋轶文、张雪涛、齐放、吕向裴、王焕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7年首次发布为GBZ 188—2007,2014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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