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布了消防救援行业标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报批稿)。
6.4消防控制室管理6.4.1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实行每日24 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b)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值班期间每2 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c)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6.4.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a)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b)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c)火灾确认后,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d)立即启动物业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6.4.3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并应具备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传输的功能。6.4.4消防控制室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并具备远程操作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至少有一名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6.4.5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资料和管理、控制和显示、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GB25506的有关规定。
本文件代替XF 1285-2015《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与XF 1285-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企业对其在住宅物业的管线和设施设备应落实的相关责任(见第4章);
——增加了在楼栋推行“楼长”制和应用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见第4章);
——增加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的管理要求(见第5章);
——更改了防火巡查、检查的内容(见第6章,2015版的6.2);
——增加了防火巡查、检查记录表和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参考表(见附录A、附录B和附C);
——增加直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要求(见第6章);
——增加了消防控制室、电动汽车及电动自行车、出租房屋、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章节内容,及相关的管理要求(见第6章);
——增加了消防演练的章节,完善住宅小区有关消防演练的要求(见第7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