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

   2005-01-01 225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jshb.gov.cn/jshbw/zcfg/fg/dffg/200909/t20090901_117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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