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2011-06-09 291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0〕180号)的要求将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在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时,已经办理过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不需重复提交应急预案,只需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三、根据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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