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2012-03-16 396
 工信厅节[201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业节能和综合利用工作,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和2011年全国工业系统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部研究提出了《2012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10-68205355)

2012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2011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在高耗能行业快速发展、能源消费量明显增加的不利形势下,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取得新进展,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49%,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用水量同比下降8.9%,主要工业产品单位综合能耗有不同程度降低,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良好开局做出了积极贡献。2012年是深入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落实“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任务的关键年。全国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工业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持把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作为工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着力点,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为目标,以重点行业、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产品为抓手,强化技术和标准支撑,抓好规划宣贯落实,实施好重点工程,完善政策机制,搞好试点示范,加强管理创新,下更大力气抓好工业节能减排,力争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5%和5%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7%,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2个百分点,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打下坚实基础。

一、认真抓好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节能减排规划的贯彻落实

(一) 加快落实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任务要求。按照《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充分认识工业领域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抓好工业领域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工作。努力实现由注重抓重点用能行业向兼顾各行业转变、由注重抓重点用能企业向兼顾中小企业转变、由注重生产过程向兼顾用能产品(装备)转变、由倚重国内资源和市场向统筹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转变、由注重采用行政手段向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五个方面的转变,确保“十二五”工业节能减排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 认真贯彻《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深入学习领会规划精神实质,正确理解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内涵,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切实把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减排作为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转型升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节能减排作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硬任务、衡量工业转型升级成效的硬指标、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硬措施,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节能减排和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工程。
(三) 抓好工业节能、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环保装备专项规划的组织实施。加强专项规划的宣贯和培训,把规划提出的目标、重点任务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将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认真做好重点工程和项目对接,加强政策措施协调,细化保障措施,完善政策环境,创新机制,积极争取加大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等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推进节能、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重点工程实施。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限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

(四) 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尽快对“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进行分解下达。认真落实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把落后产能淘汰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切实加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快建立上大与关小结合、等量或减量置换等长效机制,推动利用市场手段淘汰落后产能。
(五) 限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针对高耗能行业快速增长现状,切实强化对“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从严把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坚决遏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能耗过快增长势头。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要求,加强全国工业系统新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经验交流,加大工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力度,提升新上项目能效水平。完善和创新机制,认真落实行业准入条件和准入公告管理中节能评估审查的相关条件要求,限制高耗能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

三、狠抓节能降耗,提升工业能效

(六) 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继续强化企业节能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开展企业能源管理绩效评价,强化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督促和指导企业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健全能源管理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完善能源管理制度,提高统计计量能力。继续加大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建设一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加强能源合理高效利用控制。研究制定《重点用能企业能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组织开展能源绩效评价(卓越工厂)活动和企业能源绩效评价试点。以钢铁行业为试点,积极推进相关企业制定企业能源审计方案,开展能源审计,提出和实施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提升企业能源管理水平。
(七) 推进企业能效对标达标。加快编制和发布产业能效指南,参照能效国际先进水平实行最严格的能效标准,提出主要行业能源效率指标,把产业能效标准作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淘汰落后产能、新建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深入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重点用能产品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工业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逐步形成覆盖主要耗能产品的能耗限额标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修订一批重点用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发布硫酸、纯碱、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4项化工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离心鼓风机、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等用能产品能效标准,推进电炉钢、摩擦材料、铜及铜合金线材、稀土冶炼4项冶金产品及尿素、碳铵、甲醇、PVC、二甲醚、氯甲烷5项化工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编制,修订合成氨、烧碱等能耗限额标准制定。研究制定重点产品、工序能效领跑试点实施方案,在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和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工业能效领跑试点。建立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杆制度,发布钢铁、石化、有色、建材等行业重点用能产品能效标杆企业及标杆指标,组织企业深入开展能效水平对标达标活动。
(八) 推进用能设备淘汰改造。继续推进落后机电设备和产品淘汰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落后用能设备更新淘汰和升级改造,积极推进财政对量大面广的落后电机、水泵、变压器淘汰给予补助支持;制定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内燃机系统节能、电机系统节能等技术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工程。制定和发布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推进内燃机先进节能技术应用和技术改造。
(九) 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继续完善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与应用研究项目成果,发布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目录、技术指南和应用案例。组织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进重点行业节能技术筛选、评估和推广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推进重点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十) 推动信息技术促进节能降耗。加强对信息技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深化信息技术推进企业节能减排,促进“两化”深度融合。组织研究绿色信息技术发展战略,推进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基站、绿色电源、绿色计算机评价标准的建立,加大现有通信设备节能技术改造,淘汰高耗能落后设备。研究提出企业“数字能源”推进计划和推进方案,推进重点用能企业对主要用能设施、装备实行数字化监控,建设能源管理和控制中心,完善能源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能源系统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推进能源利用在线数字仿真管控系统建设。
(十一) 加强节能监察。继续开展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把专项监督检查作为各级节能监察中心常态化的重点工作,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对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高耗能落后用能设备淘汰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公布超标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按照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公布超标企业名单并将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纳入惩罚性电价实施范围,督促企业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机构人员队伍、监察制度、监察设施等能力建设。
(十二) 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新机制。继续开展工业企业节能服务公司的筛选推荐工作,积极搭建合作平台,推进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接。围绕重大节能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节能减排投融资机制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支持。研究起草和发布《节能自愿协议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企业实施节能自愿协议;探索推进和开展节能设备租赁、节能审计咨询专业技术服务等新机制。
(十三) 加快工业能耗监测管理等基础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全国工业节能减排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和完善,加强监测系统与各地已建、拟建系统衔接,积极开展监测样本企业培训,做好数据信息报送工作。选择基础条件较好、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城市、地区组织实施在线监测试点,支持所辖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分期分步实现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实时监测分析。定期开展工业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及时提出推进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和建议,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及节能减排新形势、新进展。继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完善重点行业、企业能源监测和信息统计基础工作,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加强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培训。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
(十四) 积极发展低碳技术和低碳产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发布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推动工业领域气候变化应对工作。制定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实施方案,开展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试点示范。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储备与推广应用,编制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装备等重点行业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和重大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选择一批技术成熟、减排潜力大的低碳技术,积极推动传统产业低碳技术改造。

四、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十五) 加大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切实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贯彻落实,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资金,推动国家已发布的聚氯乙烯、铅锌冶炼、铜冶炼、铬盐等2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继续推进水泥、ADC发泡剂、稀土、荧光灯、电镀、制药、电石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制定和发布工作。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公布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继续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六) 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继续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工程,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关键工艺技术示范和应用推广。以钢铁、有色、建材、化工、造纸等行业为重点,选择基础条件好、创新能力强的清洁生产企业,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建设方案,培育和创建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十七) 推进涉重金属清洁生产改造,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制定实施铬盐、铅酸蓄电池、电解锰等涉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计划,切实推进铬盐、铅酸蓄电池、电解锰等涉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专项改造,从源头削减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会同环保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和发布实施《关于促进铅蓄电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研究建立铅蓄电池押金制度和射频电子标签监控方案,切实加强铅污染防治。
(十八) 探索推进产品生态设计。把产品生态设计作为推行清洁生产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快研究制定《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试点实施指南》,选择部分有影响的工业产品,探索开展生态设计产品评价。
(十九) 切实推进电子信息产品、汽车产品污染控制。深入贯彻实施《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推动电子信息产品有害物质替代和减量化,开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加快《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制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废旧家电回收拆解相关工作。加强汽车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对策研究,推进汽车产品有害物质污染控制相关立法和标准化工作。

五、大力推进工业节水工作,抓好工业节水约束性指标任务落实

(二十)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发〔2011〕34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和有关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明确目标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会同约束性指标任务分工落实方案,共同做好工业节水工作,确保工业节水约束性指标任务完成。
(二十一) 加快研究建立工业节约用水约束机制。组织研究制订工业节水管理办法,加强工业节水法规建设。积极研究制订缺水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水效率评估审查办法,对缺水地区重点用水投资项目实行用水效率和取水定额标准评估审查,强化新上高耗水项目用水约束,加强重点用水企业监管,建立健全工业用水制度和约束机制,从源头控制各地区尤其是缺水地区工业用水增量。
(二十二) 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推进节水技术进步。结合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加强钢铁、火力发电、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食品、煤炭、有色金属、建材等10个高耗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支持建设一批重点节水技术示范工程。组织编制和发布“十二五”国家鼓励的重点节水技术、工艺和装备目录和高耗水落后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加快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淘汰落后的高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积极推进工业废水处理回用成套装置等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
(二十三) 加强工业节约用水标准建设。完善高耗水行业用水先进、限定和新建准入指标体系,组织编制和发布重点行业用水效率指南。发布重点行业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进一步完善重点高耗水行业主要产品取水量限额标准和先进指导指标的制定工作,尽快建立覆盖主要耗水行业的取水定额、用水定额标准体系。推进相关工艺、技术、装备行业标准制修订,推动相关行业单位产品先进指标、新建准入指标的制定工作。推动相关行业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编制。
(二十四) 推动节水型企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节水型企业建设方案,在钢铁、石油炼制、纺织染整、造纸等行业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树立节水先进典型。大力推进工业企业节水统计、计量、监测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耗水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切实加强企业节约用水管理。积极依据《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和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开展节水型企业评价工作。

六、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五) 推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抓好工业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建设试点工作,审查批复第一批12个试点地区实施方案,指导试点地区抓好方案实施,积极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选择2-3个试点地区开展“院士专家行”咨询活动。
(二十六)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示范和认定。发布钢铁、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南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水泥窑、高炉消纳城市垃圾试点示范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尾矿综合利用“863”科技支撑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管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政策鼓励和引导作用,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试点,调动广大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二十七) 切实加强资源再生利用。积极研究制定再生有色金属、废旧铅蓄电池、废旧轮胎翻新、废旧电子电器等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开展准入公告管理,推动出台和完善再生金属利用税收政策,切实发挥税收政策对行业规范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废金属(废钢)、废轮胎、废纸、废塑料、工业废油等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废钢加工配送中心建设。建设一批再生有色金属利用示范工程。
(二十八) 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制定《建筑垃圾生产建材指导意见》,起草《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专项规划(2014-2020)》;组织起草《建筑垃圾生产建材术语》、《建筑垃圾生产再生无机混合料》、《建筑垃圾生产砌块及专用再生骨料》、《建筑垃圾生产再生骨料实心砖》等标准,推广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
(二十九) 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总结推广循环经济试点经验,进一步指导和推进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循环经济发展,继续推进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循环经济重大关键技术,充分发挥示范工程和重大关键技术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指导推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重化工集聚发展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间、不同行业间形成上下游能源资源和废物梯级、循环利用,形成资源高效利用、废物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加强部省共建,指导推进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建设。
(三十) 加快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产业。深入推进再制造试点示范,抓好再制造试点企业和园区方案落实,加强重大项目支持。总结再制造试点经验,适时召开试点工作现场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研究拓展再制造领域和范围,促进全国再制造产业发展。发布再制造工艺技术及装备推荐目录,促进再制造技术交流和示范推广。指导推进建设国家电机高效再制造、激光再制造等示范工程,研究制定机床再制造实施方案,起草和发布内燃机再制造推进计划,加快推进内燃机、机床再制造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认定,研究起草再制造管理办法,推动出台再制造税收鼓励政策,加强政策对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建设再制造产品信息网,加快完善再制造旧件溯源、再制造产品追踪及质量投诉反馈管理机制,确保再制造产品质量。
(三十一) 推进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组织协调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单位实施试点方案,认真落实《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及政策措施,加强对重大项目支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大力发展木塑等替代材料,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七、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指导推进工业绿色发展

  (三十二)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进节能环保低碳技术、装备、产品、服务发展。加强节能环保重大技术成果鉴定和成果转化,积极推进工业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关键技术、成套设备和装备产业化示范,加强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运用。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龙头企业,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装备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对各地区节能环保产业园区发展的支持,引导节能环保产业积聚发展。加强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的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大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理念和制度的交流力度,探索促进技术转移、推广的体制机制。
(三十三) 指导推进工业绿色发展。继续组织推进“两型”企业建设,切实抓好第一批“两型”企业创建试点,研究起草和发布加强“两型”企业建设的指导意见,适时召开“两型”企业创建工作座谈会,指导各地区推进“两型”企业创建试点。发布钢铁、建材等行业“两型”企业认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两型”企业建设鼓励扶持政策。加强工业绿色发展指数评价核算方法研究,组织编制和发布2011年全国工业绿色发展指数和全国工业绿色发展报告,切实引导和推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
(三十四) 组织开展甲醇汽车试点。印发开展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召开试点工作启动会,部署启动全国甲醇汽车试点工作,加强各地区工作交流,指导和推进山西省、上海市、陕西省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加强基础性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甲醇汽车试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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