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消防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展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十一五”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不断提升火灾防控能力,确保了全省火灾隐患防控形势的总体平稳。但是,总体上看,我省消防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较为普遍;消防宣传教育不够深入广泛,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有待增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相对滞后,社会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深刻理解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消防工作,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要大力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乡镇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强化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城乡消防规划年度实施情况督查机制,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加强天然水源取水码头(口)及消防取水配套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建设开发区、专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以及旧城区、商业步行街或历史文化街区公共消防设施,加快发展城市消防智能监控管理系统。将单位、个人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综合运用,增强社会各方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觉性。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并督促整改各类火灾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确保排查深入、整改到位、防患未然。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要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标准化建设,针对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技术标准,形成高于国家标准、符合地方实际的消防法规标准体系。强化消防科技支撑,推进消防实用、新型等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加快运用消防公众服务、社区警务等信息技术,提升消防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加强灭火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完善灭火和应急救援部门联动机制,建立社会化灭火和应急救援保障体系,不断提升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健全“全民消防”工作机制,整合社会各方资源,积极规范和发展公益消防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格局。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扎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落实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弘扬消防文化,进一步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认真贯彻《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加大消防投入,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事业发展。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要求,层层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研究建立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指标体系,深入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科学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年度消防工作任务,推动消防事业发展。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履职、加强监管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定期会商、联动执法、隐患抄告、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形成消防工作合力。各行业、系统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切实提高火灾防范能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公安厅。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