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环保组织起诉云南铬渣污染续:已交换证据

   2012-05-25 305
  新华网5月23日电  继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刑事审判一审落定后,民间组织自然之友、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和曲靖市环保局诉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案,23日在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国内首例由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将对全国人大拟修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条款的通过、增加审议的话题具有积极作用。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案件原告方代理人曾祥斌说,2011年9月,民间组织自然之友、重庆绿联会及曲靖市环保局作为共同原告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污染企业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一个多月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造成侵害的违法堆存铬渣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消除其已倾倒和堆存铬渣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危害;赔偿因铬渣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失,暂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为准;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和执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几项内容。其中,环境污染损失及生态恢复费用,将支付至曲靖市环保局设立的铬渣污染环境生态恢复专项公益金专门账户。

  曲靖市中院案件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案子的关注度很高,所以法院肯定会有一些压力,但法院不会特殊处理,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审理。

  据透露,目前该案正式开庭的时间还没有确定。

  2011年6月,与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两名承运人将5000余吨铬渣非法倾倒在曲靖市麒麟区农村的路边和山坡上,造成倾倒地附近农村77头牲畜死亡。后经调查发现,珠江源头的南盘江边还存在历史堆存铬渣10余吨,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备受社会关注的铬渣污染案于今年5月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曲靖市麒麟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相关被告人7人有期徒刑四年到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到3万元不等的刑罚。(记者 李怀岩 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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