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肥市消防条例》将实施 六大亮点填补“空白”

   2012-05-25 454
  经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新修订《合肥市消防条例》将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较现行《条例》,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徽省消防条例》中较为原则的内容,并针对合肥市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合肥市法制处近日对新《条例》进行了详解:

  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更细化

  《条例》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细化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时赋予公安机关抓总的职责(第三条),对相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由其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建议。这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使消防安全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合力,确保落实。

  农村消防工作分量更重

  《条例》明确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备消防工作人员,明确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者协助处理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建筑施工现场念响消防安全“紧箍咒”

  《条例》中规定,施工单位未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车通道、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或者未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或者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和节能改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多产权物业消防安全找到了“主”

  《条例》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住宅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保持畅通。

  针对住宅小区消防设施损坏维修无人管理等问题,《条例》对此做出了明确。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单位消防不良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

  漠视消防安全,社会单位和个人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将不会一罚了之。《条例》明确,对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失火单位也要担责

  如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失火单位仍将受到处罚。为了加大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的力度,新《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未按公安机关通知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岳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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