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实施首个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2012-06-04 499
  建筑高度超100米的高楼应建立消防队;达到一定面积的超高层重要公共建筑应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江苏5月31日发布首个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于6月1日起施行。

  高层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由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疏散困难,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往往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据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李立志介绍,江苏全省共有高层建筑3万余幢,其中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300余幢。2009年以来,江苏高层建筑共发生火灾229起,直接财产损失410多万元。

  李立志介绍说,《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是江苏首次以高层建筑为主体下发的专门规定,在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前提下,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

  根据《规定》,今后,建筑高度超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将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等组成的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等,将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此外,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将设置避难层。高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将设置消防软管卷盘。而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将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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