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主体和鉴定程序等,并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鉴定专家和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该《办法》创新之处在于规定了多种鉴定程序,赋予用人单位和伤病职工多种保障途径,包括伤病职工除了可以申请用人单位内部鉴定之外,也可以绕开用人单位,直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以保障鉴定资源的有效利用。
另外,该《办法》也提倡用人单位成立由相关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小组,尽可能就某些事项在用人单位内部就劳动能力鉴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目前,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仍适用《广州市关于对职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穗府〔1988〕90号)。由于当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上位法还没有出台,当时的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走在全国的前列。但随着一系列上位法的颁布施行,工伤保险制度不断深化,《暂行办法》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与上位法存在冲突,无法很好地满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形势发展。
为此,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深入分析和客观评价《暂行办法》的实施绩效和存在的各种问题,经过三易其稿,最终形成《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