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发布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

   2012-11-30 198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消息,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组 织开展了《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制定工作。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2年12月10日前反馈国家质检 总局。

根据征求意见稿,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对其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对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是指无专用土建基础,方便拆装、移动和运输的大型游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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