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出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2012-11-30 234
 黑龙江省政府日前出台了《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主体、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和程序。

《办法》规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调查报告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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