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2-02-06 597
 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安监管二字〔201230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二年二月六日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三)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最新修订《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危险化学品目录》未发布之前,按照原国家安监局公布的2002版《危险化学品名录》执行)。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二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由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发证之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五)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并满足《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应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首次申请

1、新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2、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制件);

5)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8)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和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清单;

  (1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安全设立审查批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文、竣工验收审查批文(复制件);

13)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4)安全标准化相关材料;

15)其他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含土地、规划建设、消防、防雷检测、特种设备检测、环保等);

16)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提供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材料、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7)设区市安监局和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征求意见书(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只需提交所在设区市安监局出具的征求意见书);

18)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属于复制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且加盖公章,并按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安全评价报告除外)。

3、企业投资规模审批权限在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市安监部门负责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区市安监部门对其审查把关质量后果负责,省安监局根据其申报材料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延期申请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报材料,参照首次申请申报材料(第十二条除外)执行,并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企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免于提交第(2)、(7)、(8)、(10)、(12)规定的材料。

(三)变更申请

     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上次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产品的,如属于简单改变品种(如农药复配企业等),且未改变厂区布局、主要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的,应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存在新、改、扩建项目,以及改变厂区布局、主要生产装置或工艺技术,造成产品、产量变更的,一律严格要求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参照首次申请材料要求,提交与新、改、扩建设项目有关的相关材料。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不须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仅需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备案。

4、企业因搬迁改建造成实际生产地址改变的,按照首次申报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

(一)受理

1、省安监局办证大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2、办证大厅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办证大厅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

3、办证大厅在受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管的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

(二)审查

1、业务处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2、业务处室收到办证大厅转送的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正式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3、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由业务处室组织相关人员会同设区市、县安监部门进行;也可委托设区市或者县级安监部门组织完成,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工作并出具现场审查意见,并对现场审查结果负责。

4、现场审查意见存在整改内容的,企业落实整改后,由受委托的设区市或县级安监部门负责企业整改后的现场复核工作,并签署意见。

5、业务处室负责通知企业修订相关材料及组织完成现场审查工作,企业相关材料审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提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联审会议研究。

(三)决定

1、省安监局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联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情况汇报,根据审查情况,进行研究讨论,依法依规作出同意颁发或不予颁发的决定。

2、以上审查时限共计21个工作日(企业修订材料和现场核查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入时限以内)。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一)颁发

1、省安监局办证大厅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领取、制证、归档及办证事项咨询、信息管理和公告工作。

2、对联审会议做出同意颁发决定的企业,由业务处室在规定时限负责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呈分管领导审签后,将材料移送省安监局办证大厅。

3、办证大厅在收到移送的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前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4、对联审会议做出不予颁发决定的企业,由业务处室负责在联审会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发不予许可的文书,同时告知相关政府、部门。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报刊登报挂失公示10日后,向办证大厅提出补办申请,出具挂失公示证明材料(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二)建档

办证大厅在办结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台账,并将办结完毕的材料送档案室归档。

  (三)信息管理

1、业务处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编写更新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在省安监局网站进行公示,办证大厅负责印制办事指南并接待企业办证有关事宜咨询。

2、业务处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进度,每季度初在省安监局网站公示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企业名单,并通知相关市、县安监部门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3、办证大厅每二个月一次在省安监局网站公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并负责发证信息的查询。

五、具体问题和制度

(一)关于申报材料第(2)项安全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内容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以下简称186号文件)有关要求编写;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应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

(二)关于申报材料第(4)项人员资质。

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企业取证总人数最低不得少于3人。

2、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为企业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因特殊情况难以取证的,企业应提交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比例不得低于186号文件第3点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3、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材料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申报材料第(10)项安全评价报告。

1、 《安全评价报告》为现状评价报告的,系经省安监局委托的技术支撑机构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附《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安全评 价机构负责《安全评价报告》的送审,并将评审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书》返还企业。

2、《安全评价报告》为验收评价报告的,只需附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不再进行评审。

3、企业应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四)关于申报材料第(14)项安全标准化。

1、已经通过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只需提供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

2、未通过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应提交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企业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计划,企业完成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时限承诺(延期企业原则上最迟不超过2012年底,新建企业一年之内)等;

3、企业逾期未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的,省安监局将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关于危险工艺。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的有关规定,存在国家安监总局公布首批危险工艺装置的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提供安监部门危险工艺改造验收证明材料;新企业则应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就危险工艺是否符合国家、省相关要求进行具体评价并作出明确结论。

(六)关于化工园区安全规划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的有关规定,在201131日后取得安全设立审查批复的企业,在首次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供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化工园区或化工生产集中区域的安全规划编制证明材料。

(七)审批快速通道制度。

本着提高效能、服务企业的精神,对于申请办理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等简单事项变更以及列入省政府重点项目绿色通道的企业,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实施快速审批手续,分别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和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八)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中,对于因城市扩展改造、国家标准修订、设备设施老化等历史原因造成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企业应提出改造设施方案和整改完成时限,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实施搬迁期间的有条件安全许可,并由省安委办下文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九)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制度。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1条有关规定,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推动现有园区外化工企业限时迁入化工园区。对现有不在园区内的危化企业,原则上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设项目,籍此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对不符合国家、省相关要求且无力入园进区的小化工企业,逐步予以关闭。

(十)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企业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生产储存装置的开停车,关键装置的检维修作业,废弃危险物料处理和废旧装置拆除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要活动,须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并接受安监部门监督,便于安监部门掌握企业动态和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

六、其他

(一) 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认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组织督促工作,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及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 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当地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企业不得以停产为理由推迟办理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同时要强化监 督,严格执法,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期换证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下发执法文书责令其停 产,坚决杜绝无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安监部门在日常监管及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其违法违规行为须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如下: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123款所列出的行政处罚种类,省安监局委托企业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执行;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45款所列出的行政处罚种类,省安监局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执行;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第6款所列出的行政处罚种类,上报省安监局执行。

4、其他行政处罚种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将实施行政处罚情况报省安监局(设区市安监局)备案。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应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生产场所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生产能力。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为省安监局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四)本实施细则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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