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反应快速、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便于启动应急预案,提高处置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四川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事故信息报送及处置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响应程序,重大事故启动Ⅱ级响应程序,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响应程序,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其中,Ⅰ级、Ⅱ级启动省级应急预案,Ⅲ级、Ⅳ级启动市(州)级应急预案。
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的报送
(一)报送原则和责任主体
1、事故信息按照属地为主原则进行报送。
2、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值班室负责全省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报送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的归口管理,直接向省局领导报告,统一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报事故信息。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是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负责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具体由履行值班职能的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汇总和上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监分局”),负责辖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的接收、汇总和上报。
(二)报送范围(见附件一)
(三)报送时限
1、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至省局值班室。
2、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信息、煤矿一般事故信息,市(州)安全监管局、煤监分局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上报至省局值班室。
3、省局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省局领导职责分工第一时间报告省局分管局领导或省局主要领导。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和涉外、涉藏事故要在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省委办公厅值班室和省委常委办、省政府总值班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要在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省委办公厅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总值班室。
4、在应急抢险工作结束前,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每天9时、17时前各续报1次;较大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在每天17时前续报1次;有较大情况变化时要及时续报。
5、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在向市(州)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直接上报省局值班室。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或事故具体情况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先电话报告事故概况,随后2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并说明迟报原因。
6、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除外),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省局值班室。
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要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补报书面材料。
(四)报送内容
1、电话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名称、地址、经营性质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被困、下落不明);事故报告人单位、姓名及联系电话。
2、书面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名称、地址、经营性质、产能、资质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及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领导到达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信息的处置
(一)处置原则和总体要求
1、事故信息处置应按照“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处置”的原则进行。
2、省局分管局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和省局主要领导安排,赶赴事故现场或到省局值班室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省局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局领导的安排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根据需要派员到值班室协助跟踪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二)处置分工(见附件二)
(三)举报事故信息处置
省局各部门和煤监分局接到事故举报后,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及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54号)的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处置和调查核实工作。
1、即时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省局值班室接到即时事故举报信息后,要及时与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联系,核实情况,按事故信息处置规定响应。
2、事后(指事故抢救期已过)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省局值班室接到事故举报信息后,要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并将举报信息转送省局办公室信访办,由信访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接到“
四、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的新闻发布
(一)新闻发布原则
按照“属地为主、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加强引导、注重效果”的原则,正确引导舆论。
(二)新闻发布工作
1、事故发生后,在抢险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事故所在地市(州)委宣传部、市(州)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做好舆情监控和引导,提供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局和市(州)安全监管局协助做好新闻发布会的相关工作。
2、省局指导协调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
3、市(州)安全监管局指导协调10人以下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的现场督导
(一)现场督导原则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开展现场督导。
(二)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现场督导
省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根据事故现场抢救工作需要,督促、指导、协调、协助现场抢险指挥部做好抢险力量调集、抢救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有关情况收集和核实、善后处置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较大事故的现场督导
1、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25~50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省局分管领导根据事故现场抢救工作需要率相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现场抢险指挥部做好抢险力量调集、抢救方案和安全措施制定、有关情况收集和核实等工作。
2、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10~24人,或较大涉险事故,省局分管领导根据事故处置实际需要,安排相关处室负责人率队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四)省局赶到事故现场的行业分管处室,应负责落实专门的信息联络人员,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将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省局值班室;及时收集相关的影像资料(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省局宣教中心负责,较大事故由行业分管处室负责),并交省局宣教中心妥善保存。
(五)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应赶赴事故现场。
六、责任追究
对较大以上事故和涉险事故以及其他要求上报的事故信息迟报、谎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响应办法。
附件一:
生产安全事故和涉险事故范围
事故等级 |
范围内容 |
特别重大事故 |
造成3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含下落不明,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重大事故 |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较大事故 |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较大涉险事故 |
涉险10人以上;3人以上被困(含下落不明);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10人以上住院观察;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
一般事故 |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其 它 |
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较大以上事故及涉险事故;涉外、涉藏的事故;社会影响重大(包括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核实上报,因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等)的其他事故。 |
附件二:
处置分工
部 门 |
职责分工 |
省局值班室 |
事故信息的接报,及时跟踪事故抢救情况;建立省局与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事故现场指挥部的联系;起草《重大安全信息专报》,并经值班局领导审签后上报;接收并向局领导及相关部门传达上级领导对事故抢救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通知公安厅、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 |
省局办公室 |
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省局内外和上下的总体协调;根据局领导的要求及时起草审核和印发有关文件,并负责督办落实;负责总局事故督导组的接待工作; |
省局政策法规处 |
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及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主动把握宣传口径,指导协调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指导10人以下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 |
省局安监一处 |
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成品油管道事故省局安监三处配合)、天然气、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和领域事故信息的跟踪了解、现场督导。 |
省局安监二处 |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和领域事故信息的跟踪了解、现场督导。 |
省局安监三处 |
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行业和领域事故信息的跟踪了解、现场督导。 |
省局煤监一处 |
9万吨以上煤矿事故信息的跟踪了解、现场督导。 |
省局煤监二处 |
9万吨及以下煤矿事故信息的跟踪了解、现场督导。 |
省局事故调查处 |
协助煤矿事故信息的跟踪了解、现场督导。 |
省局执法监督处 |
协助煤矿事故信息的跟踪了解、现场督导。 |
省局应急办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
统筹协调相关救援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导;按照省局领导指示参加其他行业和领域事故的抢险工作。 |
省局科技装备处 |
按照省局领导要求,从省局安全技术中心、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专家库选派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置。 |
省局服务中心 |
事故处置过程中所需的票务、交通、生活等后勤保障。 |
省局安全宣教中心 |
互联网事故信息的搜集、整理,并及时报省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在网络发现的较大以上事故报道信息,第一时间报省局值班室核实),为事故处置和宣传工作提供参考;指派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采访报道;对事故现场影像资料建档保存。 |
市(州)安全监管部门 |
本地区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宣传报道及现场督导。 |
煤监分局 |
辖区煤矿事故信息报告、处置及现场督导;协助指导较大以上煤矿事故应急救援。 |
附件三: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要点
响应范围 |
报告时限 |
书面上报对象 |
局领导响应 |
处室响应 |
行业分管处室 |
|
特别重大(死30人以上,重伤或中毒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Ⅰ级响应
重大事故(死10~29人,重伤或中毒50~9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Ⅱ级响应 |
1.各地事发后2小时内报省局(县局报市局同时直报省局)。 2.省局接报后1小时内上报。 3.每天至少续报2次(9时和17时),新的情况及时续报。 |
省委办公厅值班室、省委常委办(含涉外、涉藏的一般事故)、省政府总值班室、总局总值班室。 |
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到现场 |
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到现场(行业分管处室派人到值班室);宣教中心派相关人员到现场;办公室、法规处、机关服务中心到值班室,按照职责和需要响应。 |
安监一处: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成品油管道事故安监三处配合)、天然气、冶金、有色、建材 安监二处: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 安监三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煤监一处:9万吨以上煤矿 煤监二处: 9万吨及以下煤矿 |
|
较大事故 (含较大涉险和影响较大的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Ⅲ级响应 |
死6~9人或 伤25~49人 |
1.市(州)局、煤监分局(含煤矿、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一般事故)事发后5小时内报省局。 2.省局接报后2小时内上报。 3.每天至少续报1次(17时前),新的情况及时续报。 |
省委办公厅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总局总值班室。(注:中央在川、省属重点企业和煤矿的一般事故只上报到省局,省局掌握、处理) |
局分管领导到现场 |
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到现场(根据需要派人到值班室);办公室、法规处、机关服务中心、宣教中心到值班室,或根据需要和局领导安排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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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3~5人或 伤10~24人 |
局分管领导视实际情况指派业务处室开展工作 |
行业分管处室负责人到现场,其他处室根据需要和领导安排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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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故 |
即时事故 |
按以上事故等级之规定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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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事故 |
由信访办交分管领导签处后办理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