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3-03-05 186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lifachu@mohrss.gov.cn

 

  (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1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2013年2月18日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我们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或者雇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同时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二、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四条)。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和管辖范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五条、第六条)。

 

  三、规范了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为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征求意见稿对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都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第九条)。二是要求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到现场参加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当对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第十二条条)。三是规定了专家抽取和专家组鉴定意见的产生程序,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分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职工伤情相吻合的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专家组依据鉴定标准和职工的伤残情况,结合医疗诊断情况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都在专家鉴定意见表上签署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送达鉴定结论的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十条、第十六条)。

 

  四、规定了管理监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聘任医疗卫生专家的条件、专家和被鉴定人的义务,并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平公正,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和专家的回避制度(第二十四条)。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十五条)。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个人、医疗卫生专家的法律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点击查看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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