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接受审议

   2013-09-11 258
  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据统计,2012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近67万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市机动车数量继续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我市于 2010年出台的《贵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执行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执法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协作机制 需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源头控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待售车辆抽测、检测机构和维修经营者行为规范等方面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处罚措施的力度需进一 步加大,有必要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市决定制定相关条例。(记者 帅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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