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0
沪安监法规〔2013〕9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并经2013年9月1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30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可以结合其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3.化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4.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5.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的;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粘贴、栓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或者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化学品不符或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8.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装置、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隐患严重,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或者市民生命安全的。
(二)职业健康管理
1.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的;
2.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审查通过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施工的;
4. 建设项目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6.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7.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8.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9.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2.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7.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未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的,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
8.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4小时接受举报。举报电话:12350;举报信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网局长信箱;信函举报地点:上海市复兴中路593号18楼,邮编:200020。
第五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六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前安全监管部门尚未发现且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分为:
(一)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200~1000元;
(二)举报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5000元;
(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5000~10000元。
(四)举报特别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0~20000元。
第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在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同时出具书面奖励通知书。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凭书面奖励通知书和个人有效证件在60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位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原则上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的上限。
举报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和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11月12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奖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