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通知

   2014-04-14 660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通知
鲁环发〔2014〕37号

  各市环保局:

  《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等6项标准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省厅给予了有关企业半年治理期限。现限期治理期限已到,自2014年3月1日起,相关工业企业外排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新标准限值要求。为确保新标准限值执行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新标准的重大意义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数字化的法律,具有强制执行力。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有效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强度、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关键措施,是倒逼污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手段。依法严格执行标准,是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新标准的重大意义,提高执行新标准的自觉性,坚定信心,严格履职,坚决落实。

  二、严格按新标准依法行政

  (一)各级环保局要列出辖区内执行新标准的企业清单。对没有合法手续且超标排污的项目要坚决实施停产治理;对具备合法手续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实施限产治理,经限产治理仍不能达标的要坚决实施停产治理。限产治理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各级环保部门在监督性监测、现场执法、环保核查以及废气治理工程验收等活动中,均按照新标准限值作为判定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

  (二)各市要认真清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批未验投产的涉及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标排污、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项目坚决实施关停,报请当地政府责令拆除。

  (三)各级监测、监控部门要依据新排放限值及时更新废气监控限值,强化对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监测数据质量控制。按照《关于重点排污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试点安装动态管控系统的通知》(鲁环函〔2013〕482号)要求,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检查,坚决揭露和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行为。

  (四)我厅将根据新标准限值和《关于将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严重污染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的规定(试行)》(鲁环发〔2010〕82号),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日均浓度和尘超标2倍(含)以上的污染源纳入超标即应急工作程序。

  三、分类指导,加强调度

  (一)各市要对辖区内承担居民集中供热但暂时不能达标的热电机组和锅炉进行核查,在保障正常供热的前提下压低生产负荷,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采暖期结束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应立即实施停产治理。

  (二)对生产工艺特殊或承担重大民生工程的超标排污企业,暂时不能停产治理的,应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时不能停产治理的原因、采取的临时减排措施和时限,经市环保局核实后,报省厅审查批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四、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各市要加强对企业落实新标准限值的执法监督力度,并将工作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送我厅污防处。对各地执行新标准和依法行政情况我厅将组织现场抽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我厅还将聘请环保监督员对新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培训,扩大宣传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新标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执法人员、管理人员、中介咨询机构和企业人员熟悉新标准、掌握新标准,不断提高我省大气污染治理水平。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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