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违法企业负责人上黑名单
中新网北京8月3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织起安全生产的高压线,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将上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一是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20万元人民币至2000万元的罚款;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加强政府责任方面,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取得进展。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事故调查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事故调查应当遵循的原则修改为“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同时增加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安全生产法规定乡镇政府监管责任
中新网8月31日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在会上表示,这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专门对乡镇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但考虑到机构人员等限制,主要还是靠县市政府来监管。
滕炜介绍,这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专门对乡镇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作出了规定,主要的考虑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有些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相当快,特别是在东南沿海一些省份,有的一个乡镇就有上千家企业,我们调研中也了解到这种情况。乡镇的企业大量是小微企业,县市的政府,从行政管理职权来说,是要覆盖到县市的,包括乡镇,但因为乡镇政府人员力量有限,现在乡镇企业,特别是村的企业比较多,可能监管起来比较难。再加上小企业生产条件比较差,发生事故的机率比较大。所以这些年各方面反映基层的执法力量显得不足、不够,所以小企业的监管出现了这些问题,因此专门作出了这个规定。
滕炜表示,根据现在的规定,也考虑到刚刚提到的乡镇政府在机构人员方面有所限制,不像县市以上的政府都有职能部门,乡镇没有。可能在监管工作上会带来一些困难,所以法律的规定稍微原则一点。就明确了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并不是说把乡镇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压给乡镇政府了,县市就不管了。主要还是靠县市政府来监管,但是乡镇政府也要加强监管,尤其是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