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为规范指导全国环保部门及执法人员开展按日连续处罚工作,贯彻新环保法的规定,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分为总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计罚方式、附则,共5 章17 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和相关名词解释。
二、《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为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制定一部贴近实际、程序完备、指引清晰的暂行办法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该办法分为总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附则,共4 章23 条,主要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和相关名词解释。
三、《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为将这一监管手段落到实处,便于基层执法,有必要制定实施办法。该办法分为总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附则,共4 章18 条,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
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加快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分级确定强制性公开范围。《办法》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四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