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新规 明确各方主体职责对部分职责进行细化

   2015-12-09 250

12月7日,工信部网站发布《通信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此规定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 2008年出台的规定进行修订,旨在强化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与原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五项:

一是明确部分管理职责。增加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定;增加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以及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等具体内容。

二是对通信建设各方主体职责进行完善。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取消了通信建设各方主体定期报送通信建设安全生产情况和统计制度的内容,改为由省通信管理局定期向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增加了原《管理规定》中没有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各方参建主体职责。

三是对安全生产费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更新通 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费率,由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提升到1.5%;增加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的要求; 根据行业内反映较多的安全生产费预付时限要求不便操作的问题,取消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时限要求;补充完善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

四是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求进行调整。明确较大及以上等级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送时限和报送内容;建立一般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增加事故处理决定的报送要求,以及督促相关事故责任单位落实处理决定的要求。

五是对监督管理的条款进行调整。将原《管理规定》第二章和第五章合并,增加了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取消了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内容重复的法律责任条款,增加对上位法中无相应罚则或者普遍发生的重点问题,行业可以给予通报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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