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 |不得引用GBZ/T 196/197原卫生部过时依据,严格按照《编制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2016-02-02 1567

关于2015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安健函〔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落实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主体责任和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为重点,对江苏、河南、广东和新疆四省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共检查了40个建设项目,其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23个,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项目17个。检查组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建设单位对评价报告的评审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情况、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质量等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建设单位都能够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以下简称总局51号令)及相关施行说明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并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竣工验收。90%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符合规范性要求,93%的建设单位对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88%的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开展了自验收工作;97%的评价报告在形式上符合总局51号令及相关规定的要求,60%的评价报告在内容上基本符合相关编制要求的规定,所有预评价报告均对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了评价、确定了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所有控制效果评价均进行了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部分建设单位没有按总局51号令和相关施行说明要求开展评审和自验收工作,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检查发现,有3家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组织其新建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个别建设项目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但是建设单位仅提供了本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是部分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在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时,60%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总局51号令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施行说明的要求,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评审、自验收,80%的评审会没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三是有些建设单位评审和自验收过程流于形式。个别建设单位参加评审的人员不掌握报告内容和现场情况,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如现场检查一家化工企业时发现,建设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认为是空罐的两个储罐,实际储存有甲醇;有的建设项目评价结果显示工作场所粉尘、毒物、噪声强度(浓度)严重超标,但建设单位未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在制度、管理和技术环节上明显缺位。

(二)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

一是现场调查和工程分析存在缺陷。大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投入人力和时间明显不足,调查不细致,分析不深入,甚至存在明显遗漏。例如,工作场所实际储存的危险物品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述的储存品类不一致。

二是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合理性和符合性评价理由不充分,提出的措施及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80%的评价报告仅采用标准条款对照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来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于设施设置的具体地点、所选设施的种类、性能参数是否合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是否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等未进行检测和评价,建议增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给出设置的具体地点、种类、技术要求,补充的管理措施缺少具体内容和执行要求。

三是评价结论不明确。90%的预评价报告未对建设项目采取防护措施及建议后,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作出预测;大部分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对建设项目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职业病防治效果进行分析。

(三)部分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引用依据错误,格式混乱。

一是评价报告编制的依据不明确。一些报告引用了原卫生部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 -200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7-2007)等过时依据。部分报告尽管引用了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 -2014-003),但在内容规范性上仍有差距。

二是部分评价报告形式和内容明显不符合规定。如个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报告签发人资质证书号均为无效证书号,评价报告内容与编制要求有较大差距。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亲自或者指定分管负责人主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自验收。应安排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自验收等工作,确保提交的报告和设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评价、评审和自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要确保整改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设施和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真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从严把关,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开展工作,配齐配足工程技术、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做好现场调查和工程分析,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性能参数检测,做到定性判断明确、定量分析准确。要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的针对性、具体性、可操作性以及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接触水平的风险可控。

(三)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提升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共性问题的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要求。通过随机抽查、暗查暗访、通报约谈、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等方式和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加强指导协调,持续跟踪督办,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

(四)加强宣传,提升法律意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引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实施的有关规章施行说明、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与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要求等业务文件要求,不断提高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和质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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