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 孙宏超 3月8日报道
近日,一位Uber乘客因遭遇车祸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维权和赔偿等方面与Uber官方发生纠纷争执,双方各执一词,责任暂难定性,但事件背后,凸显了专车行业尚不成熟的一面。
这 几天,《“夺命Uber”乘客死里逃生,Uber公司神回复:路上行车,车祸正常!》在社交网络传开,一位通过uber约车的乘客发文称,遭遇车祸后,受 到了Uber的冷待遇,24小时无法联系到官方回应处理。Uber官方人士则回应称,公司与该乘客第一时间有正常沟通,并保留其与客服的通话录音。
无可否认,专车行业诞生两年后,这头闯进瓷器店的公牛几乎无所畏惧,在滴滴、Uber等公司疯狂扩张下,出行市场领域被彻底改变,但另一方面,大多数专车公司仍游走在政策和法律边缘,在这头公牛的身后,很多对消费者、从业者的权利维护还无人买单。
上述这起待解的纠纷,正反映了国内专车行业责权划分的困境。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对腾讯科技表示,目前专车在法律层面依然处于模糊地带,所以无法建立完善投诉机制;一位来自保险公司的员工则对腾讯科技表示:“目前大部分专车公司购买的都是车辆的一般保险,而非营运险,理赔时的确会遇到问题。”
纠 纷案例已不在少数,来自南京的某大学生在乘坐某公司专车的过程中,该专车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该大学生被碰伤,但保险公司事故调查员认定该专车是按照私家 车进行投保,涉嫌擅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造成车辆风险增加,于是拒绝赔偿。经过多次调解,且医疗费用不高,该专车司机最终和大学生达成赔偿协议。
理赔流程漫长
交通部部长杨传堂近日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表示,涉及专车的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办法已经制定,希望出台时间能“越快越好”。
去 年10月,交通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稿)》。对此,杨传堂表示:“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因此我们制定的是指导意见,就是为了等到意见出台后,各地方可以结合当地实情,让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
杨传堂表示,目前专车还没有纳入到正规程序中去,但专车合法化已经有了指导意见,正式获得“合法身份”不会太远。
正如杨传堂部长所说,专车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未纳入到正规程序中,这意味着大部分专车平台,尤其是私家车做专车,依然面临着保险理赔风险。
目前国内大部分叫车平台都已推出了“先行赔付”基金,并要求相关司机或租赁公司投乘客险以及第三方责任险等。一些叫车平台还设立了相关基金池,并委托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的评估和赔付。
但据腾讯科技了解,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叫车平台理赔流程漫长,且要求乘客保留多项相关证据,实际理赔成功案例并不多见。
出行涉及保险
据腾讯科技统计,目前国内叫车平台涉及项目如下:呼叫出租车、呼叫私家车运营的专车或者快车、呼叫顺风车、呼叫叫车平台自营的专车或者快车。作为普通乘客,你目前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和权力义务如下:
1、出租车
叫车软件将乘客的用车信息与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司机信息相匹配。乘客通过软件平台向司机发出乘车订单后,公司与乘客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公司向乘客提供出租车服务,乘客支付费用。乘客乘坐出租车,发生事故、损害,乘客不存在过错的,责任由出租车公司对其承担。
目前相关叫车软件并未在出租车模式中进行分成,也未参与运营,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很难据此要求叫车软件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乘客在出租车上出现相应事故,则出租车公司没有尽到把乘客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因此,乘客有权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私家车(顺风车模式与私家车模式大致相同):
目前私家车从事运营行为尚未认定合法,所以乘客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将生命健康至于无安全运营保障的危险处境之中,其本人具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私家车运营专车或快车时,部分平台进行抽成,但无论是否抽成,平台方都需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另外,私家车从事载客营运的业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从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保险条款,对于此类平台中私车营运发生的车祸导致的乘客受伤或者车损拒绝赔偿。
3、自营车:
目前国内叫车平台自营车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和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另一种则是直接购买车辆并聘请司机。这两种模式,相关叫车软件平台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和 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模式中,乘客作为专车用户与租车公司形成了汽车租赁关系,和劳务服务公司形成了劳务服务关系。从民法过错责任承担的 角度,以及从法律的公平合理角度看,叫车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服务公司以及司机,都是向乘客提供专车服务的服务方,而且都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收 益,都应对自己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如果车辆属于叫车软件公司,则驾驶员所行使的是职务行为,应该由公司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