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征求意见稿)

   2016-03-11 1314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          规划背景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劳动力资源可持续供给和经济绿色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重大的社会和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以来,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及机制逐步健全,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加大,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大中型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进一步改善,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日益完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的能力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基本控制。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力度明显加强,基本实现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总体目标。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推进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关键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严峻挑战,防治任务依然艰巨。近年来,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尘肺病和职业性化学中毒占全部职业病的90%以上;传统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革,农民工、劳动派遣人员等工人流动性强,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职业病防治工作总体发展和资源配置不平衡;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相关信息掌握不全面,中小微型企业生产工艺相对落后,作业条件简陋,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基层职业病综合防治和监管能力依然薄弱;一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职业健康检查率低,职业卫生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对新的职业危害因素研究和识别不足,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覆盖面有待扩大;职业病患者保障待遇难以落实,救助水平低。

二、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发展的理念,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根本目的。加强政府领导,落实用人单位责任,强化科技创新,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              基本原则

1.科学防治,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推动企业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作业场所工作条件,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体防护,识别、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了解职业危害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推进职业病诊断、救治、康复规范化服务,为劳动者提供高效、优质、方便的职业卫生服务。

2.统筹规划,落实责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总体统筹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实现部门和区域联动一体化,加强协调配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积极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健全制度,强化监管。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针对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保障救助制度,加大国家职业卫生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措施。

4.完善体系,提升能力。健全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体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和用人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企业所属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作用。加强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提升职业病危害识别、检测、评价、控制能力及职业病诊治水平。

(三)规划目标。

1.总目标。到2020年,形成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防治格局;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掌握职业病防治情况,加强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能力;遏制接尘工龄在5年内的新发尘肺病病例的上升势头,有效控制职业性化学中毒和急性放射性职业病,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2.具体目标。

——到2020年,各地要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

——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率达到65%以上;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75%以上。

——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功能全面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到2020年,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每个地级市至少有1家承担当地主要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区县至少有1家能够承担当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要的医疗卫生机构。

——到2020年,建立适合我国特点、功能完善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体系,科学、及时地反映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变化趋势和职业病发病特点。用人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佩戴率达到90%。

——到2020年,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符合救助标准的职业病病人救助覆盖率达到90%以上;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助,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建立完善与职责任务相适应、专业高效的职业卫生专业队伍,每10万名劳动力人口配备职业卫生监管人员20-30人;每10名劳动力人口配备职业病医师2-3人(以地级市为单位统计),职业健康检查人员4-6人(以县区为单位统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重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医师或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三、          主要任务

(一)健全监测评估体系。开展辖区内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推进部门和系统内现有信息系统的交流与共享,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行业类型、职工总数及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重点职业病监测覆盖范围,掌握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规律和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了解不同行业、产业所接触的职业危害以及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做到早期发现、早期预防和控制。建立定期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制度,推动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规划的落实并定期评估。

(二)强化职业病源头治理。加强职业病源头治理和前期预防,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引导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企业主动进行工艺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推广应用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实施矿山、有色、冶金、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和工艺改造、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活动。开展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努力解决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设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与援助平台,建立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活动专项资金制度。在做好传统职业病源头治理的同时,还要按照职业健康实际需求,加强新的职业病危害的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三)落实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的工作机制,推动实施全国统一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落实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设置警示标识、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配备职业卫生专业医师或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四)加强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和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当地职业人群规模和职业病危害特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确定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布局、规模、功能、数量;鼓励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加强质量控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加大医务人员技能培训力度,制定尘肺病诊疗临床途径,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治疗技术水平。

(五)完善保障救助措施。各地要大力推进《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高危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平等协商,订立专项集体合同,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加大救助力度。研究建立尘肺病防治基金,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六)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支持社会性技术服务机构发展,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合理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区域,在优先完成覆盖区域内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基础上,逐渐扩展服务范围。加强基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职业卫生专家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在大专院校设置职业卫生、职业医学、放射卫生和职业卫生工程专业。

(七)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专项调查和职业病报告为基础,及时收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患者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落实情况等相关动态信息。建立各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统一数据规范与管理,逐步实现系统间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定时交换。探索建立居民健康卡与职业病防治信息结合,充分发挥大数据在职业病风险监测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基于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的统计制度,为职业病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八)加大职业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推进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创新职业健康促进方式方法,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增强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结合“健康城市”建设工作,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创造有益于职业健康的工作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辖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办法,将职业病防治重要指标、主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长效机制,健全各级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落实部门责任。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国资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职业病防控策略,联合开展调研、督导检查,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三)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逐年增加职业病防治经费,加大对政府主办的公益性职业病防治机构投入力度,使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地区、单位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按照工作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用于职业病防治规划中的各项主要任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大工伤保险和救助经费投入力度。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严禁滥用、挪用专项资金。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法》的配套法规,出台并完善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等行政法规,加快制修订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急需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加快制定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加大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比较完善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跟踪、评价、清理、研究。

(五)加强科学研究。各地、各部门、大专院校及研究机构要围绕职业病防治工作发展需求,围绕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重点职业病及其发病机理进行深入研究,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计划,推进医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探索和推广有效防治技术。开展职业卫生前瞻性研究,及早应对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可能产生的新发职业健康问题。加强职业病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新信息技术在职业病监测、预防控制和风险评估中的作用。加强重点职业病早期职业健康损害监测技术和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研究,开展放射工作人员超量照射、职业高氡暴露、近源同室操作人员健康损害监测技术研究。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寻求全球性、区域性、多边和双边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六)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与队伍建设,建立完善、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建立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建立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卫生的责任体系,大力发展基础监管力量,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职业病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人等高职业病风险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加强对职业病报告工作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探索引入金融、保险、税收、信用等手段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

五、督导与评价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各地区要制定阶段性目标,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2018年底,有关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督促规划的顺利实施;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和终期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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