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安全监管不再缺乏责任主体,请看新修订《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十五大亮点

   2016-05-28 501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5月21日经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这将对我省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安产生深远的影响。

新《条例》立足甘肃实际,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改革精神,固化经验成果,对《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95%的规定具有创新性、实效性,使法律规范更接地气、更好操作,呈现十五大亮点。

一、明确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法律定位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强调了全社会宣传教育的普遍义务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和告知义务,细化了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施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责任。

四、提出了基层安监机构建设的明确要求

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规定了物业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

目前,居民小区事故多发,但却难以找到事故的防范部门和责任主体,成为安全生产的一个死角。本着立法解决问题原则,对物业服务企业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化粪池、窨井、电梯、水暖等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做好日常防护。发现安全隐患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专业部门,并发出警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填补了一个安全生产管理的空白。

六、强调了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要求

对人员密集的经营场所,从经营条件、疏散通道、消防器材配备、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及演练等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明确了人员密集场所的禁止行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对存在铝镁等金属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

七、对构成重大威胁的行业领域作出了特别规定

我省是矿产资源和石化工业大省,煤矿、非煤矿矿山、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城市地下经营等行业领域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条例专门设4节,对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规定了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17种情形和应当立即关闭的9种情形;规定了新建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不得予以项目核准的8种情形和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的20种情形以及应当立即关闭的6种情形;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规划布局、安全系统的配置、实施动火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安全等作出了安全保障规定。同时对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场所安全要求、安全设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八、强化了校园的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求除必要的教学用途之外,禁止以任何形式或者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强调不得将正常使用的学校房屋、场地出租给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机动车停车场。

九、加强了城乡规划的安全保障责任

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已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建成的上述项目,应当纳入改造规划,逐步迁出或者转产。明确在重大危险源、铁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构)筑物。强调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十、完善了企业安全风险投入的保障机制

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应当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可以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存缴风险抵押金,为我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助资金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十一、明确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要求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重大工程等,应当建立安全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事故征兆预警预报和信息报送等制度,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应当与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视频监控中心实现互联互通,所录制的监控图像必须真实、连续、可靠,确保可溯、可查。

十二、建立了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对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下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在甘、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十三、明确了发包出租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责任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或者承租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或者场所。

十四、确立了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规范

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无法查明的,认定为该单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费用,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事故调查组按责任认定划分承担份额。强调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

十五、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

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责任的处罚。规定对重伤事故的罚款额度,对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项规定填补了对安全生产重伤事故无处罚依据的空白。

 

来源:临潭安监;编辑:王宝亮;审核:周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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