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开征环境保护税 大气污染物排放低于标准50%税可减半

   2016-08-30 219

路透北京8月29日 - 新华社周一报道称,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周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提出在中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草案明确提出为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新华社报道指出,草案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为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至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新华报道援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对草案的说明中称,本次立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

草案还明确了五项免税情形,包括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的规模化养殖不包含其中;草案提出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等。

根据草案,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报道称,自1979年已经确立了排污费制度,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人民币,缴费户数28万户。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草案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出明确要求和作出明确规定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第一部税收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现行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有利于促进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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