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

   2016-10-28 479
 危化品经营单位应建立购销台账

广州市法制办表示,尽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实施多年,但还存在一些制度的真空地带,如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外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管制度缺失等。制定一部能满足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的规定非常必要。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定》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作出承诺,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安全生产责任承若书和安全生产责任年度自查报告,且承诺书和年度自查报告应当予以公示。

《规定》还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以及流向等信息。

同时,目前,广州市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化工园区。对此,《规定》提出,要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此规划具体由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另外,《规定》明确由市有关部门编制广州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外市危化品运输车辆需核定资质

《规定》明确,广州市实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管理。广州市中心区域只允许运输成品油、城镇燃气、医用氧等民生物资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在非中心区域道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过境外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经由高速公路行驶通过。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领通行证。

广州市法制办表示,实践中,大量外市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隐患突出,安全事故多发。为此,《规定》明确要求,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其运输车辆行驶路线起讫点之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在车辆进入广州市前将单位、车辆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件报本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并遵守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相关规定。

据悉,外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违反该规定,未按要求将相关资质证件报广州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法制办表示,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1月27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具体途径如下: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4.传真:83125287;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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