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加快推进本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7日
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
为加快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减排,全面提升工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主要目标和预期效果
(一)基本思路
以本市实施《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和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为契机,坚持“引逼结合”的原则,以不断健全环保标准为主要手段,综合采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资金补贴等多种措施,促进全市工业VOCs污染减排。
(二)主要目标
到2016年底,本市现役工业VOCs排放源基本完成VOCs治理项目。其中,2015年底前完成以下(1)、(2)、(3)、(4)类企业中71家重点企业及(5)类企业中523家的治理任务,2016年底前完成剩余1406家的治理任务。
(1)《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化工企业(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总〔2011〕194号)中规定的4家试点企业;
(2)《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118号)中规定的150家重点企业;
(3)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任务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等文件要求,本市确定的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35家VOCs排放重点企业;
(4)其他VOCs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67家企业;
(上述4类企业数量合计为256家,简称为“重点企业”)
(5)除上述256家重点企业外,VOCs年排放量1吨以上的1744家VOCs排放企业(简称为“一般企业”)。
(三)预期效果
完成上述目标后,预期本市现役工业源VOCs每年可减少排放8万吨;在现有排放源和排放格局不变的同等条件下,预期全市PM2.5平均浓度可下降2%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实施治理减排工程
至2016年底前,本市现役工业VOCs排放企业应根据要求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末端治理技术实施治理减排工程,处理规模达到10,000立方米/小时(含)以上的末端处理装置应同时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建立泄露检测与修复制度,要按照《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号)要求,实施完成设备标识、检测、泄漏标识、修复、记录和申报等全过程。
(二)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现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2015年底前抓紧制定出台《汽车制造业(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印刷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涂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大气综合排放标准》等一批大气污染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本市VOCs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研究制定VOCs排放监测标准及核算方法规范,确定行业VOCs污染防治基准水平,指导区县环保部门开展企业VOCs监督管理。
(三)研究VOCs排污收费制度
在摸清本市VOCs排放源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总体部署,研究制定本市VOCs排污收费办法,力争在2016年率先在重点行业试点征收VOCs排污费。
(四)加强VOCs源头控制
新、改、扩建VOCs项目应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提高设计标准,实现设备、装置、管线、采样等密闭化,从源头减少VOCs泄漏环节,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应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满足国家及地方的达标排放和环境质量要求。环保部门应在环评和环保验收阶段严格把关并督促落实。
(五)淘汰落后产能
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与约束,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以及《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优先将VOCs排放类落后产能纳入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加大淘汰力度,优化VOCs排放产业布局调整。
(六)加强VOCs污染监管
结合各行业VOCs排放控制地方性标准陆续实施,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督促企业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净化效率达到相关要求,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对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企业暂停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七)鼓励第三方参与VOCs污染治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4〕68号)精神,支持第三方单位积极参与本市工业源VOCs污染治理项目。
(八)建立VOCs减排管理信息平台
为配合推进VOCs减排工作,实现减排效果的动态跟踪和评估,环保部门要加快建设工业源VOCs排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简称“综合管理平台”),统一监管VOCs治理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在线自动监测数据。
(九)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治理及补贴企业名单,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逐步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通过安装VOCs在线监测等方式,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以及非正常工况等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数据、督查考核不达标或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公开。
(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导向性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使企业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企业进行政策及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系统咨询。
三、支持政策
市、区县两级对VOCs污染治理项目实施补贴。
(一)支持对象
按规定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256家重点企业和1744家一般企业;由市环保局组织建设综合管理平台。
(二)支持标准
对于256家重点企业:
1.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以下简称LDAR)项目按LDAR系统的实施规模统计,每个密封点补贴10元,单个密封点仅可补贴一次;
2.末端治理项目按末端治理装置的有效处理规模统计,单位处理规模(以标态立方米/小时计)补贴20元;
3.VOCs在线监测项目按在线监测装置数量统计,每套装置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对于1744家一般企业,按照每家企业20万元的定额标准实施补贴,
对于综合管理平台,建设资金按本市有关规定核定为准。
(三)资金来源
对于256家重点企业以及综合管理平台,补贴资金由市级承担。
对于1744家一般企业,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如下表:
区域
市级补贴比例区级补贴比例
虹口、静安、普陀、徐汇、杨浦、闸北、长宁
40%60%
宝山、嘉定、闵行、浦东新区、松江、上海化工区
50%50%
崇明、奉贤、金山、青浦
70%30%
以上市级资金来源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四、组织协调和工作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推进全市VOCs污染治理,并具体负责本市重点企业VOCs减排工作,负责制定出台VOCs相关标准法规,建立VOCs减排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制定VOCs末端治理装置处理规模核算方法。负责编制市管企业VOCs治理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补贴预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治理企业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上报全市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做好项目补贴资金审核。将VOCs治理纳入区县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范围。
各区县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VOCs排放企业治理减排工作,制订区县配套补贴办法并落实区县级补贴资金,制定本区县VOCs治理考核办法。
区县环保局负责编制VOCs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负责治理项目的推进实施以及项目补贴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汇总上报,对项目完成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跟踪和监督,对不能按要求完成治理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VOCs治理政策协调、项目补贴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管理和总体平衡。
市财政局负责VOCs治理专项补贴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组织指导绩效评估工作。
VOCs排放企业根据要求加强VOCs排放全过程控制,编制VOCs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审核;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完成、稳定运行项目,确保达到处理效果;提出项目核实和补贴申请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核实工作。
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沪府发〔2013〕83号),加快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减排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实施VOCs污染治理项目,提高VOCs污染防治水平,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既有VOCs排放企业实施完成的VOCs污染治理项目,包括设备泄漏与检测(LDAR)项目、末端治理项目和VOCs在线监测项目。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中的市级专项补贴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各区县政府配套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列支。
第三条(补贴对象、标准及条件)
(一)补贴对象
1.《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化工企业(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总〔2011〕194号)中规定的4家试点企业。
2.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118号)中规定的150家重点企业。
3.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任务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等文件的要求,本市石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35家VOCs排放重点企业。
4.其他VOCs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67家企业。
(上述4类企业数量合计为256家,简称为“256家重点企业”)
5.除上述256家重点企业外,VOCs年排放量1吨以上的1744家VOCs排放企业(简称为“1744家一般企业”)。
(二)补贴标准
为鼓励企业尽快实施VOCs污染治理,引导企业采用切实有效的污染治理技术,基于“多减多补”原则,综合考虑治理成本和减排绩效,按补贴对象分类补贴。其中,补贴对象中的256家重点企业按以下标准实施补贴,补贴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补贴对象中的1744家一般企业按照每家企业20万元的定额标准实施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具体比例如下表。
1.LDAR项目:按LDAR系统的实施规模统计,每个密封点补贴10元,单个密封点仅可补贴一次;
2.末端治理项目:按末端治理装置的有效处理规模统计,单位处理规模(以标态立方米/小时计)补贴20元;
3.VOCs在线监测项目:按在线监测装置数量统计,每套装置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单个企业各类VOCs污染治理项目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区域
市级补贴比例区级补贴比例
虹口、静安、普陀、徐汇、杨浦、闸北、长宁
40%60%
宝山、嘉定、闵行、浦东新区、松江、上海化工区
50%50%
崇明、奉贤、金山、青浦
70%30%
(三)补贴申请条件
1.LDAR项目:应按照《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号)要求,实施完成设备标识、检测、泄漏标识、修复、记录和申报等全过程。
2.末端治理项目:应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末端治理技术;非甲烷总烃去除率不低于90%;处理规模为10,000立方米/小时(含)以上的末端处理装置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
3.VOCs在线监测项目:应采用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监测因子应包括非甲烷总烃及与排放量相关的技术参数(包括但不限于风量、温度、湿度等),具有规范的质控质保措施和数据传输功能,并具备连续90天正常运行台账记录;按照污染源管理的要求,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区相应的信息管理平台;监测结果在企业网站上实时向社会公布。
4.申请定额补贴其他一般企业应实施完成末端治理项目,以及按照“沪环保防〔2014〕327号文”要求实施完成LDAR,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第四条(补贴申请程序)
(一)计划实施VOCs污染治理项目的企业应根据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区县环保部门(化工区企业报化工区管委会,以下同)。
(二)市、区县环保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行业专家对“沪环保防〔2014〕118号”等文件规定的重点企业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技术评审,并对其他企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根据技术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方案作为项目实施依据。
(三)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后,环保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密封点泄漏浓度进行抽测,同时对非甲烷总烃去除率、处理装置实际处理风量以及污染物达标情况进行现场检测。256家重点企业的检测费用在市环保局部门预算中安排。1744家一般企业的检测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检测费用由项目实施企业先行垫付,检测合格后由市环保局或区县财政支付给项目实施企业,因检测结果未符合相关要求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项目实施企业承担。
(四)项目经检测满足补贴申请条件后企业可按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区县环保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VOCs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表)和以下相关材料:
(1)项目建造、设备购置、服务外包等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若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审意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区县环保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补贴申请项目信息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审定。
(六)市环保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定意见报送市节能减排办。
(七)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八)市财政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补贴资金,其中,256家重点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1744家一般企业的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相关区县财政,由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后统一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
第五条(资金计划)
(一)每年8月底前,区县环保部门根据所管辖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报送至市环保局。
(二)每年9月底前,市环保局根据区县环保部门上报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全市项目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
(三)市环保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定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督促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计划有效执行。
第六条(部门/项目单位职责)
(一)项目实施企业:根据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送审核;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完成、运行项目;提出项目核实和补贴申请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核实工作。
(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开展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编制实施计划和补贴资金预算,负责项目的推进实施;负责的项目补贴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汇总上报。
(三)市环保局:负责市管企业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编制市管企业补贴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制定VOCs末端治理装置处理规模核定办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并上报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按申请程序做好项目补贴资金审核;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
(四)市节能减排办:负责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管理和总体平衡。
(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VOCs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为推进VOCs减排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建设环保部门工业源VOCs排放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统一管理补贴对象的VOCs排放信息和在线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建设资金从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第八条(附则)
(一)申请本办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市级财政资金补贴。
(二)市环保局在网站上公布享受本办法补贴的企业和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VOCs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补贴申请表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