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删去第六条第二款的理解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其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删去第六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修改。
近期,我厅接到大量咨询,询问是否10月1日以后,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本不再需要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
对此,我们的理解是:虽然新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取消了对环评编制单位环评资质的要求,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的规定仍然有效。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或释法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本仍然需要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
来源:安徽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