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8日至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经习近平主席批准,全国人大于9月1日发布《核安全法》。
《核安全法》共分8章,总计94条。《核安全法》重点内容包括:
1、规定了确保核安全的方针、原则、责任体系和科技、文化保障;
2、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资质、责任和义务;
3、规定了核材料许可制度,明确了核安全与放射性废物安全制度;
4、明确了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核事故信息发布制度;
5、建立了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明确了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
6、对核安全监督检查的具体做法作出明确规定;
7、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出惩罚性条款,并对因核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作出制度性规定。
《核安全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
一是将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写进法律;
二是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核安全责任;
三是坚持从高从严,实现监管全覆盖;
四是强化了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
五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监管能力;
六是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形成有效震慑。
《核安全法》作为核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全面总结三十多年来核安全监管良好实践的成果。
《核安全法》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中国核安全观,体现了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了党中央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关怀,体现了我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对保障核事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推进“一带一路”和“核电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核安全法》的发布,更加明确了核事业“安全第一”的根本原则,对有效保障核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进一步强化法制建设,《核安全法》作为顶层法律,完善了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核安全法制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是进一步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发展部门、监管部门科学分工、联防联控、全面保障,共同确保核安全;
三是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营运单位承担核安全全面责任,发展部门承担管理责任以及监管部门承担监督责任,各司其职,使发展更加有序,监管更加规范;
四是进一步强化依法从严监管,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严格管理,对核安全违法行为加重处罚,为核安全监管铁腕执法提供法律武器;
五是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明确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核损害赔偿制度,保障公众权益,破解“谈核色变”现象,化解“邻避”问题,提高核能社会接受度;
六是进一步强化核安全文化建设,全面强化核行业从业人员、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核安全文化意识,营造良好的核事业发展氛围。
核安全法表决通过 “核安全观”写入法律
中新社北京9月1日电 (记者 马海燕 张蔚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日下午在北京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核安全观”被写入其中。
在对该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贯彻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把中国的核安全观表述出来,同时深化打击核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明确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此次表决通过的核安全法规定: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同时该法规定: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履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该法还对进出口核设施做了明确规定。进口核设施,应当满足中国有关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出口核设施,也要遵守中国有关核设施出口管制的规定。
该法要求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核安全标准。核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核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适时修改。
在核损害赔偿方面,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核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除外。
该法还专用一章规定核设施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