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的 “冲洗设备” 如何设置有了新规定

   2020-02-24 21938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的 “冲洗设备” 如何设置,有了新标准。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的 “冲洗设备” 如何设置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是用人单位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突发急性职业损伤时,劳动者采取应急处置的重要保障,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合理设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将对劳动者突遇职业健康损害时把损伤降低到最低程度,迅速化解险情,降低伤害,从而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法律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应急救援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对于未设置或者擅自拆除、停止使用应急救援设施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法第75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47号-2012)第17条规定,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引用标准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6.1.2 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就能设冲洗设施......

6.1.7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设置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8.3 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动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8.3.1 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保养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8.3.2 冲淋、洗眼设施应靠近可能发生相应事故的工作地点。

HG 20571-2014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第5章 职业卫生

5.6.5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淋洗器、洗眼器的冲洗水上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淋洗器、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工厂污水管网,并在装置区安全位置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GB 3047-93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2.8 卫生设施

2.8.2 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四乙基铅、丙烯腈、氢氰酸、甲腈、二甲基甲酰胺、苯酚等)的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设置要求 

1. 喷淋洗眼设施的给水及排水管道,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电热防冻时,应有可靠的接地设计及保湿措施。

2. 进水管线粗细要能满足冲洗所需求的压力和流量。

3. 喷淋洗眼设施设置位置应满足使用者以正常步伐不超过10秒钟能够顺畅到达的地方,且距离危险源不超过15m,并在同一操作面上,中间不应有障碍物,喷淋洗眼设施周围应保证有良好的光线。

4. 喷淋洗眼设施在选型时要充分考虑使用场所的空间、环境等实际情况,选用洗眼器、淋浴器或喷淋洗眼器,防冻或者不防冻,壁挂式、台式洗眼器冲洗软管,而对于无固定水源、危险性操作频率极低或者需要经常变动工作环境的地方,可先用便携式洗眼器作为固定洗眼器的补充。

5. 应急洗眼器设置应考虑使用者从三个方面进入设备进行操作使用。

6. 洗眼器要定期检查,建议每周一次检查维护并记录,发现故障及时维修。

后 语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对避免和降低因作业场所发生急性职业损伤事故时劳动者免受职业健康损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便捷有效的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能有效保障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正常使用。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从配备、使用与维护等方面予以高度重视,做到配备到位、维护到位、使用到位。

反对 0举报收藏 0评论 0
相关法律法规
推荐法律法规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EHSCity  |  产品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隐私政策  |  EHS微信群 EHS论坛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9037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