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要点一:集中控制型系统选择场所
3.1.2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要点二:兼用日常照明时,住宅建筑设计方式
3.1.6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3.2.1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要点三:灯具类型的选择
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主电与蓄电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的消防应急灯具,与之相对则为B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要点四:灯具材质的选择
5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 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要点五:不同场所灯具尺寸的选择
6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要点六:灯具防护等级的选择
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9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要点七:灯具点亮响应时间要求
3.2.3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强条汇总
3.2.4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隧类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3.3.1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3.2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4.1.4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4.5.1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6.0.1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0.5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为0,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2,B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加上C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的5%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不符合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