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职业卫生等技术服务收费依据

   2020-02-25 432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关于清理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的通知》(发改电〔2019〕55号)和《关于开展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8〕722号)等文件要求,

我们对委机关、委预算单位和所属社会团体相关收费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

现将我委清理规范后梳理形成的4类相关收费事项情况公示如下:

  

  一、委预算单位及社会团体涉企收费事项

序号

事项类别

收费主体

收费依据

1

经营服务性收费

委预算单位、社会团体

合同、协议、市场调节

2

会费

社会团体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协会章程等

3

捐赠

委预算单位、社会团体

合同、协议

4

赞助

社会团体

合同、协议

二、政府部门行政委托事项  

序号

事项类别

法律法规依据

1

医疗损害鉴定等政府部门委托鉴定事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涉及鉴定等事项的

法律、法规

 三、要求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事项  

序号

事项类别

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检验、检查等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饮用水相关检验、检查等服务

《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12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3

消毒产品、涉水安全产品相关

试验、检验等服务

《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12号》;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4

职业病相关检查、诊断、鉴定

等服务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5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相关服务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四、中央管理的卫生健康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收费主体

收费对象

1

医疗事故鉴定费

中华医学会;

省、市级医学会

医疗机构和申请方

2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省、市级医师资格考试机构

考生

3

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考生

4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初级、中级)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省、市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

考生

5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省、市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机构

考生

6

卫生行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各地相关考试机构

考生

7

生殖健康咨询师考试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

考生

8

预防接种服务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所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人或其监护人收取

9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

健康部门所属医学会

经鉴定属于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于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

10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用人单位

11

社会抚养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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