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预案》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具体如下: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哪些措施?
《预案》提出,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判定为较大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 30 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监测预警或接到相应报告,应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及时提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建议,提请省人民政府相应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时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明确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