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合规性评价”的理解和实施

   2012-06-04 41130
核心提示: GB/T24001:2004标准将组织应定期评价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单独作为一个要素从1996版标准中分离出来,更加突
  GB/T24001:2004标准将组织应定期评价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单独作为一个要素从1996版标准中分离出来,更加突显了合规性评价的重要性。如何进行合规性评价。有些组织在实施96版标准以及新版均做得不到位,本文将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和实施审核的认证机构两方面对合规性评价谈谈本人的理解。
  一、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
   1、合规性评价的作用
  合规性评价是组织通过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以下简称"适用要求")对照其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差距,从而规避法律法规风险,进行自我改进的一种管理措施,也是实施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承诺的证据之一,因此组织应充分利用好这一管理工具。同时,GB/T24001标准4.6要求组织应将合规性评价的结果作为管理评审的输入,从而确保最高管理者意识到潜在的或现实存在的不符合带来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满足组织的守法承诺。因此合规性评价的准确性是十分重要的。
  组织应建立、实施和保持合规性评价的程序。程序应考虑实施合规性评价的时间/频次、方式方法、输入信息的要求、评价人员的能力、记录的保管以及是否将程序文件化等。
  2、评价的时间/时机、频次
  标准要求组织应定期评价(periodically evaluating)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目前有些组织对"定期"的概念比较狭义,定期评价应考虑组织不同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和周期,不仅应考虑常规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合规性评价的时间/时机,还应考虑非常规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合规性评价的时间/时机。如组织的合规性评价时间规定在每年8月份进行,而组织的2台供热锅炉只在冬季运行,那么针对锅炉废气排放及除尘设施运行活动的合规性评价应放在冬季监测后进行。
  GB/T24004:2004标准4.5.2指出:"组织应当根据其规模、类型和复杂程度,规定适当的合规性评价方法和评价的频次。评价的频次取决于一些因素,如以往的合规性情况、所涉及具体法律法规要求等。开展定期的独立(independent)评审是值得推荐的作法。"因此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组织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合规性评价的时间/时机和频次。

  3、评价方式
  组织应根据自身的运作模式、"适用要求"的数量种类等确定评价方式。可考虑的方式:
  1) 单独进行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评价;或与其他评价过程结合起来,如与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评价/质量保证检查/内审等结合。如与内部审核结合在一起,须明确划分两者的目的和范围,必须达到合规性评价的要求和目的。
2)
单独进行"其他要求"遵守情况的评价,或与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评价、管理评审(4.6)等结合起来一起进行,
  4、评价的输入信息
  在一定周期内,组织评价的输入信息必须包括组织全部的"适用要求"。合规性评价是否能有效,输入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是重要的前提,目前有些组织的评价输入不明确或不全面,输入信息没有很好地应用4.3.2a)条款确定的"适用要求"
  组织在进行合规性评价时也可先将同类的"适用要求"合并后作为评价的输入信息。对于同一项"适用要求"在多个法律法规均有涉及时,组织应按最详细的、最新的规定加以识别,如建设项目(新、扩,改项目)的环保验收要求在水污染防治法(13条第3款)、大气污染防治法(1l条第3款)、噪声污染防治法(14条)、固体污染防治法(14条)等均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129日发布)的规定更详细,是对上述法律要求的具体展开,组织识别"适用要求"时,至少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进行识别,并以此作为合规性评价的输入信息。
  5、评价方法及结果
  GB/T24004:2004标准4.5.2指出:很多方法可以被用来评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性。并例举了一些合规性评价的方法,如可以通过下述过程/方法(processes)进行:
  1) 审核;
  2) 对文件和()记录的评审;
  3) 对设施的检查;
  4) 面谈;
  5) 对项目或工作的评审;
  6) 常规样品分析或试验结果,和()验证取样/试验;
  7) 设施巡视和()直接观察。
  组织进行合规性评价时应反映出评价的方法。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的性质决定对每项(类)法律法规要求评审的方法(评价记录可参见附件),合规性评价的结果(符合/不符合)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上述方法对于合规性评价的人员来讲是比较容易掌握的,关键是要熟悉"适用要求"的内容。
  评价的结果如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组织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环境影响的严重性采取相应的纠正/纠正措施。当不符合超过了轻微、暂时的偏差时,组织应建立由适宜指标和管理方案支持的、能够达到符合性的目标。
  6、评价人员的能力
  合规性评价的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应用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组织应特别关注合规性评价人员的能力评定和培训,并保存相关记录。
  7、组织应当保存合规性评价的记录
  合规性的评价记录应反映出评价的时间、人员、输入信息、方式方法、评价结果等。
  二、实施审核的认证机构
  1) 了解合规性评价程序的规定:职责、时间/时机、频次、方式方法、评价结果等。
  2) 查评价的记录:是否按程序规定进行;
  3) 验证组织自我评价的有效性:
  检查评价的输入是否已覆盖了所有已识别出的法律法规要求,如未能覆盖所有"适用要求",应了解其原因,确定是否可按受;
  抽样验证组织针对具体法律法规要求所开展的守法性评价实例:从输入要求评价时所依据的记录评价的结果。审核员在验证评价结果时,尤其是符合的结果时,应检查其符合的支持性证据(除检查/评价记录外,还应关注事故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以及与政府部门相关往来信函的记录),而不是被动的接受其评价结果;
  收集其他评价活动中有关符合或者不符合的证据(如运行控制的审核等),以证实组织自我评价的有效性;
  4) 查阅相关的证据并通过合规性评价的过程及结果,评价从事合规性评价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应用知识。
  当审核组发现组织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时,应关注其是否采取了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在任何情况下,当一个组织没有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时(不包括轻微的、暂时的偏差),为了证明符合标准,组织应建立由适宜指标和管理方案支持的、能够达到符合性的目标(4.5.34.3.3)。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纠正措施/管理方案的实施需进行到什么程度,审核组和认证机构方可认为其实施了守法承诺,符合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对于此问题,IAFIS014001管理体系符合性评价与法律符合性之间的关系》(以下简称IAF白皮书)给出了明确的原则:"认证机构评价组织对符合性的管理时,应基于已证实的体系实施结果,而不仅仅是计划的或预期的结果"。同时又指出"IS014001要求组织做出遵守法律要求的公开承诺。但它并不把组织实际的法律符合性作为颁发证书或保持认证资格的先决条件"
  如何把握"已证实的体系实施结果",而又"不把组织实际的法律符合性作为颁发证书或保持认证资格的先决条件"?我认为,为规避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并根据IAF白皮书的精神,审核组应:
  a.关注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具备可控和/或可管理的方式来解决不符合的能力以及环境管理体系的整体有效性及实现组织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的能力:
  b.判断纠正措施/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合理性,纠正措施/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实施后是否可达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某企业针对污水超标现象制定了新建或扩建污水站的管理方案,审核组应根据污染物进水浓度以及污水站的污染物处理率来判断该方案实施后是否可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硬件方面);
  c.判断组织是否已开始实施整改,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计划上是不符合IAF白皮书的精神。但是不是一定要看到整改的最终结果(如验收报告、监测报告等)方可以通过认证,根据IAF白皮书的精神,我认为不一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必须要有实质性的实施证据以保证组织在获得证书后会继续实施管理方案,并能很快地完成,如已采购了必要的设施设备或已施工等证据。
  d.但是对有意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组织(如明知故犯的问题),应被视为未能执行方针中守法承诺的严重缺陷,这类组织不应通过认证,或应该被暂停或者撤销IS014001证书。
  因此对组织合规性评价及其不合规时整改措施的审核,需要审核员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熟悉组织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和环境影响,并具备判断相应法律风险和环境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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