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 |
实施日期 |
使用内容摘要 |
实施情况 |
是否符合 |
43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2006/11/1 |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当即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有关物证。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
无事故 |
是 |
44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1990/4/10 |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
人员已培训,仓库有制度,责任人明确,物资分类存放,消防设施齐全,无明火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事故 |
是 |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